洗钱罪,系一种法律术语,用以描述明知自己正在参与或协助参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对于这些犯罪所获取的财物及其衍生的收益,进行掩饰或隐藏它们的来源与性质的违法行为。简而言之,洗钱罪是对金融秩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多重侵犯。在客观层面上,洗钱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参与或协助参与上述特定犯罪的过程中,对于这些犯罪所获取的财物及其衍生的收益,进行掩饰或隐藏它们的来源与性质;
再次,犯罪客体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金融秩序,同时也涵盖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更进一步地,还涉及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最后,在客观方面,洗钱罪的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上述的洗钱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汇款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构成之要素包括:
(1)该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复杂的法益体系,具体而言,既包括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又涵盖了司法机关各项权限内活动的有序进行;
(2)在客观层面上,洗钱罪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创收来源与性质的各种行为;
(3)在主观因素方面,洗钱罪主行为人需呈现出故意状态,即他们需明确认知到自身行为正在为非法所得提供掩护或隐藏其来源及性质,出于某种目的而主动实施这些行径,同时期望这些行为能够得以实现;
(4)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广泛,包括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法人亦能成为此等罪名的实行者。《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三、洗钱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问题有哪些
关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此类犯罪行为人通常为一般主体;其次,这是属于一种故意的犯罪行为;再次,它所侵害的法益是我国的金融秩序以及司法部门正常运作的权益;至于第四点,则在于这种犯罪的实施手段,即通过隐匿、掩盖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实质性的行为。
在对洗钱罪进行认定时,我们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如何区分该罪行与非罪行之间的界限,关键要看其是否明确知道这些款项实际上是来自于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后产生的收益;此外,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也是不容忽视的,尽管这种犯罪具有自身的独立特性,但并非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作为直接先决条件;最后一个问题便是洗钱罪可能会与其他类似的罪名存在冲突,比如隐匿、埋藏犯罪所得及产出收益罪等等。
在司法工作中的实际应用中,判断洗钱罪所需考量的各类要素非常复杂,因此只有当我们能够确信我们拥有的证据足够详细并且可靠,才能最终作出判定。
洗钱罪:明知参与或协助特定犯罪(毒品、黑社会等),掩饰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与性质的违法行为。侵犯金融、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及国家金融管理活动和外汇管理规定。构成要素:自然人或法人;主观故意;犯罪客体复杂;实际实施洗钱行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