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手段。
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减刑问题。换言之,取保候审与罪犯能否获得减刑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时,这无疑意味着他们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在此类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难以获得减刑的机会。因为减刑的决定因素主要取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例如是否真诚地悔过自新、严格遵循狱中的各项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以及积极参与生产劳动等方面。
然而,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在上述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获得减刑,但是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且在后续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等,那么在量刑时,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减刑”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诉讼程序中被宣告无罪,通常表明当事人未曾实施相应行为,故不涉及到犯罪记录及案底。
另一方面,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已经触犯了刑法,但是出于特定法律权威的考量,司法体系无法对其实施吊销权利、展开惩处等行动,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案底”。《刑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取保候审是律师申请么
在涉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申请主体方面,法律规定的范围涵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等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作为刑事事件当事人的辩护人,具有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通常只有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才会被考虑采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能够更为精准地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以清晰明了的方式阐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原因,从而提升申请获得批准的可能性。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然需要由负责处理该事件的司法机构依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作为刑事法律关键制度,旨在确保诉讼顺畅进行,并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但需注意,该措施并不直接关联罪犯减刑事宜,即取保候审不必然导致减刑。两者在法律效果上保持独立,取保候审侧重程序保障,而减刑则依据罪犯表现及法律规定另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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