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主责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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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驾驶员负主责,常定交通肇事罪受刑责。法院综合考虑逃逸与否、经济赔偿态度、自首等因素量刑。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取得谅解,或可获量刑从轻。
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主责如何定罪

一、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主责如何定罪

涉及导致一人丧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通常会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这样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将承受刑事法律的制裁。一般而言,法院会全面权衡各类因素,例如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举止,是否主动进行经济赔偿,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地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其谅解,那么在量刑方面或许会得到适当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个单位的主管领导、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商或乘客曾指令肇事者畏罪潜逃并导致受害者因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而最终走向生命终点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坚定地认为这些涉案人员确实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并构成了这起恶性事故的共同犯罪。

反之,若这些相关人员未能向肇事者提供出逃的指示和支持,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将不被视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分子。《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要赔偿钱吗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的事例中,犯罪者往往需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典型的交通肇事事例中,受害者及其亲属皆有权利对犯罪分子迫究其因车祸导致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了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丧葬赔偿金等等。若因此次事故导致了财物损失,例如车辆损毁之类的,亦应当被列入赔偿范畴之内。赔偿数额将依据事故的实际状况、受害者因事故所受损失的程度以及犯罪者自身的过错程度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得出结果。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当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积极地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款,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时,这一行为在量刑阶段或许能够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之一。然而,请注意,这并不代表着只要进行了赔偿就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一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驾驶员负主责,常定交通肇事罪受刑责。法院综合考虑逃逸与否、经济赔偿态度、自首等因素量刑。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取得谅解,或可获量刑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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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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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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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车主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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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后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不至于死亡,而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这些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这就不符合间接故意罪的构成要件。肇事后被害人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肇事后行为人遵守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义务,正是这一疏忽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两种情况均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垂危,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抢救,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16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死亡结果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死亡结果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17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二罪行阶段,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肇事致人重伤,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肇事者又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罪处理。这是因为行为人肇事后,主观态度发生了变化,主动追求他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产生了故意,并实施了加害行为,发生了一个新的因果关系,因此,应以故意罪处理,不应包括在刑法第133条之内。
4、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行为人因肇事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主观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应再以故意罪论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5、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后又有逃逸情形的,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死亡,均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的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只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适用第二个量刑档次。
6、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
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三量刑档次从重处罚。因为行为人是出于同一种犯罪罪过,而连续实施数个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符合连续犯的罪过形态,应遵循连续犯处罚原则,以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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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肇事致人重伤,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肇事者又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罪处理。这是因为行为人肇事后,主观态度发生了变化,主动追求他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产生了故意,并实施了加害行为,发生了一个新的因果关系,因此,应以故意罪处理,不应包括在刑法第133条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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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后又有逃逸情形的,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死亡,均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的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只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适用第二个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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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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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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