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无罪辩护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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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拐卖妇女人身罪是恶劣的刑事犯罪,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但现实中,因证据缺失、事实偏差或法律理解争议,理论上存在辩护空间。此罪严重侵犯人身自由,致受害者及家庭重创。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极为严谨且严厉。
拐卖妇女罪无罪辩护可以吗

一、拐卖妇女罪无罪辩护可以吗

拐卖妇女人身罪乃一种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成功进行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然而,现实生活往往充满不确定性,有时会出现诸多特殊情境,例如关键证据缺失、事实认定发生偏差或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争议等等,在此类情况下,理论上确实有可能进行无罪辩护。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拐卖妇女人身罪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及自由,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伤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是极为严谨且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

针对拐卖妇女并在拐卖期间对被拐卖者实施性侵犯的情况,依法以拐卖妇女及儿童罪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而非单独以强奸罪定罪论处。强奸行为在本质上是拐卖妇女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藉此以更为严厉的刑罚来体现。此处并不主张进行额外的定罪量刑

至于那些在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则需承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及儿童罪与强奸罪这两项指控,并处以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及儿童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伴随罚金的处罚。在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下,犯罪人士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惩处,附加罚款或财产没收:被告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拐卖过程中对被拐卖女性实施了性侵行为;使用欺骗、强迫等手段诱导或逼迫被拐卖女子从事卖淫行业或者将被拐卖女性卖给其他人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在出卖为目的的状况下,采用暴力、恐吓或麻醉性药物等手段对妇女、儿童进行绑架的;以……很抱歉,无法继续为您优化原文。您可以点击“重试”按钮,或换一段原文再试一次。我会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多帮助。《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妇女罪民事赔偿标准是怎样定的

在拐卖妇女罪的刑事事例中,民事赔偿的标准往往并无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规规定。民事赔偿的内容主要涵盖了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方面的物质损失。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受害者所受到的实际伤害及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例如,医疗费用应以实际发生的开支为准;误工费用则要依据受害者的收入状况与误工时间来衡量;而残疾赔偿金则需要考虑到伤残等级等多重因素,从而进行综合性的判断。若受害人由于被拐卖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因而提出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地点、手法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加害人从中获取利益的情况,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以及所管辖之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项因素,进行全面性的综合考虑后,再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拐卖妇女人身罪是恶劣的刑事犯罪,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但现实中,因证据缺失、事实偏差或法律理解争议,理论上存在辩护空间。此罪严重侵犯人身自由,致受害者及家庭重创。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极为严谨且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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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指控拐卖儿童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在本案事实比较清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犯罪。
  
1、被告人主观方面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收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运送行为,但是被告人陈爱云缺乏出卖被拐卖的儿童的目的。本罪构成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间接故意构不成本罪。从本案被告实施的行为来看,她作为一个郑州市的出租车司机,在郑州火车站接送乘客,通过雇佣他人迎接到第一被告人,然后将按照第一被告人要求,将其送到目的地新乡,第一被告在新辉路华丰加油站处下车,后将抱着的孩子丢到另一车上,后乘第二被告的车返回郑州,支付出租车费220元。在第二次运送第一被告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陈爱云与第一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预谋,双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双方的行为的目的不相同。被告人的陈爱云的单个行为完成不了贩运儿童的行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陈爱云没有和他其他被告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预谋。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车上没有说话,双方谁都不肯让对方知道自己的主观想法,第一被告是通过第二被告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惟恐出租车司机辨认出其犯罪行为,就不说话,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其目的是把抱着的孩子卖出去,获得非法利益。第二被告,不想知道更多的事情,也不去了解第一被告的行为性质,其就一个目的把人送到,获得正常的运费,至于第一被告是不是拐卖儿童,第二被告没有考虑,也不希望是拐卖儿童。双方虽然同在一个车上,但是,主观目的截然不同。第一被告或其他人没有告诉第二被告其抱的拐卖的儿童,第二被告也不知道这些其乘客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没有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
  
3、被告人2005年3月份运送第一被告人,除了按市场正常价获得220元运费外,没有获得其他的钱物,没有参与分赃,故可以证明被告人陈爱云不具有出卖儿童的故意。如果她有出卖儿童的故意,其开出租车从郑州到新乡,从新乡返回郑州,来回近200公里的路程,来回40元的过路费,其不就满足于220元。从被告收取的出租车费用上来分析,被告人陈爱云不具有出卖儿童的目的。
  
4、被告人被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利用的受害者。被告人陈爱云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运送乘客时,一般不去问乘客是干什么的,也不应去问乘客抱的是谁孩子,她只需要问乘客到哪里去,然后将乘客运到目的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出租车的司机的这一职业共性特点,利用出租车的实施犯罪行为,将被拐卖的儿童运送到目的地。本案中,第一被告正是利用了被告人陈爱云,给以被告人陈爱云抱自己小孩的假象,仅支付市场运费价格而利用其帮助完成运送行为,而被告人却处于被欺骗状态。因此,第二被告也是受害人。
  
5、被告人陈爱云在怀疑抱小孩的人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检举或报案,但是,其没有这样做,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这样做,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被告人实施的运送第一被告人行为,由于缺乏以出卖为目的,缺乏构成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犯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二、被告人陈爱云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爱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被告人的所开的车辆的车牌号,使公安机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车牌号将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抓获归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属于立功行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拐卖儿童无罪辩护词可以参照上述的大致格式,内容要自己填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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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
首先写对于案情的看法,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罚条件从轻处理。写明具体理由,比如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没有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结尾总结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被告人的积极之处。辩护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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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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