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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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责任视情节轻重,严重违规致患者重伤、死亡或重大不可逆伤害者,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故意倾销假药。轻微过失或不当行为,未实质危害患者安全,则主要承担民法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医疗事故责任人有可能依法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若责任人的不当行为严重违反了医学相关的行业规则和职业操守,从而引发患者重伤、甚至不幸离世,又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重大且难以修复的伤害,那么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就势必会招致刑事追责。譬如,明知故犯地向患者倾销假冒伪劣药品以期达到治疗效果的恶劣行径等等。

然而,如果责任人所提供的诊疗服务仅仅表现为监管缺失下的轻微过失或者行为不当,并没有对患者的人身安全构成实质性的危害,那么其面临的可能主要就是民法层面上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怎么认定

涉及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医疗事故的实施者必然存在于他们在进行诊断治疗及护理服务中所犯下的过失;

其次,此类过失须发生于并贯穿于诊断、治疗以及护理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这其中还包括为这些服务提供支持和辅助的后勤和管理环节;

第三,对患者所产生的伤害结果,必须充分契合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范围和标准,具体来说,仅限于患者出现死亡、残疾或者组织器官受损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若损害程度低于以上标准,则无法被定义为医疗事故;

第四,对于危害行为以及其引发的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备清晰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将无法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然而,当这类事件中同时存在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结果时,必须对每一种可能的原因及其影响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谨慎地评估它们各自所起的作用;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医疗事故的实施者,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或者认可,持有相关资质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因诊断、治疗和护理服务都属于群体性活动的范畴,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甚至可能是那些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辅助工作的从业人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医疗事故责任人怎么判

在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进行准确判定过程中,须紧密结合诸多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衡量。首要步骤便是确定医疗事件是否具备成为医疗事故的实质性特征,为此需要借助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予以权威确认。一旦被确认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职责归属便主要取决于其在医疗活动中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这种错误不仅涵盖了是否触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规则以及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还包括是否违背了诊疗护理的规范和常规。此外,责任人的过失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判定其责任程度的重要依据。在责任程度的划分上,通常可以区分为全责、主责、次责及轻微责任四个层次。在量刑层面,若情节严重至极,甚至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例如医疗事故罪。而最终的判定结果将由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条款,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裁定。同时,患者及其家属亦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责任人提出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

医疗事故责任视情节轻重,严重违规致患者重伤、死亡或重大不可逆伤害者,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故意倾销假药。轻微过失或不当行为,未实质危害患者安全,则主要承担民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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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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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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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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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谁支付,谁承担工伤医疗费
[律师回复]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项目:
(1) 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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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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