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离婚诉讼情况之中,所谓的共同责任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内,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表达所承担的债务负担。例如,为家庭购置不动产时所面临的借款问题即是典型的例子。针对是否应当视为共同债务的判定,则需围绕着债务的实际用途、产生的时间周期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共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考量与分析。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此类债务一般情况下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责任之债务,除非债权人为证实此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而提供充分准确的证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怎么判定过错方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可被判定为存在过错责任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行为;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3、在家务日常生活中,对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进行拳打脚踢等恶性暴力行为;
4、以长期故意不提供必要物质保障等方式虐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5、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过失行为。
所谓离婚过错方,是指由于夫妻两人中的一方单独引起的过错行为,最终导致婚姻破裂,以致需要以离婚收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裁定,通常必须兼顾诸多不同方面,例如子女的年纪、父母双方各自的抚育能力与条件、以及子女本身的意愿等等,来做出全面且公正的决定。特别地,若子女年满两岁以下,原则上应由母亲持有监护权;至于二至八岁的儿童,将综合种种关键因素,如子女的健康成长需求,做出抉择;至八岁及以上的孩子,则需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而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上,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平均分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会考虑到双方在财产获取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程度、是否存在任何不当行为等因素。举例来说,如果某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甚至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他/她可能会被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得相应份额。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广泛,包括了工资收入、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所得、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等等。
在离婚诉讼中,共同责任债务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经营所负担的债务,如购房借款。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考虑债务用途、时间及双方共识。一方超出日常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通常不视作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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