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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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至关重要,能防止一方恶意转移或隐匿共有财产,保障财产分配的公正。它能避免低价售房或私转存款等问题,提升财产执行成功率,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此外,财产保全还能给当事人带来安全感,增强对公平的认同,助力诉讼进程顺利进行。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有哪些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该举措有助于防止某一方蓄意实施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行为,从而确保财产分配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例如,可以有效地规避一方以极低价格出售房产或者私自转移存款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财产保全还能够提升离婚后财产执行的成功率,确保在胜诉之后能够实际执行相关财产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财产保全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心理层面的安全感以及对公平性的认同感,进而推动整个诉讼进程的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离婚诉讼中出轨一方是否会少分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并非所有涉及到出轨行为的一方都会被法院裁决减少其应分配的财产份额。关于婚姻期间出轨行为应当导致离婚后被减少甚至剥夺部分财产份额的观点,并未得到现行相关法律的明确认可。通常来说,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并不会采纳要求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申请请求,这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财产分割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夫妻可以选择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若难以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界定财产分割事宜。

财产分割手段主要分为协议分割及判决分割两大类别。(1)协议分割是指在夫妻因一方出轨而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就共同财产做出适当分割。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只要夫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便有权自由地确定离婚时分配合法性质和份额比例。(2)而判决分割则适用于夫妻无法在离婚财产分割事项上达成协议的局面。在此前提下,只能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依法对此作出裁判。然而,应当明确指出,出轨行为与离婚当时的夫妻共享财产分割并无严格的因果关联性,即使获取到对方出轨的证据,也仅能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参考性的事实依据,却无法必然带来重大改变的效应。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判决时,一般遵循“优先保护儿童、女性以及无辜方利益”的原则,充分衡量所有相关因素,最终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公正裁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理论上应遵循平均分配的基本准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考虑生产、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主要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事务时亦可适度调整分配比例。此外,若出轨情节恶劣至构成重婚罪、与他人非法同居之嫌,法院在分配财产时仍需恪守“优先保证无辜方权益”的原则,这便是为本案焦点所在。在此基础上,法官在遂行财产分割时或许会向无辜方略微倾向,但这具体的偏颇程度以及可能性大小还有赖于特定情况的详细情况来进行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诉讼中拒不到庭怎么判

在离婚诉讼事例之中,如有一方拒绝出席法庭审理或提供必要的协助,那么根据实际案情的判断,法院将依法依规做出最终裁定。假如原告当事人未能按时出庭,有可能导致其起诉请求被撤销的后果;倘若被告未露面,法院也可能在其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以缺席审判的方式做出决定。法院在对上述事例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将会重点关注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现状、财产分割格局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争议等等关键因素。即便在某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只要相关证据和事实清晰明确,法院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然而,对于被告而言,若选择缺席审判,则可能会对其自身权益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至关重要,能防止一方恶意转移或隐匿共有财产,保障财产分配的公正。它能避免低价售房或私转存款等问题,提升财产执行成功率,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此外,财产保全还能给当事人带来安全感,增强对公平的认同,助力诉讼进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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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情况。
如果没有上述事由或者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那么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不进行分割,那么会尊重当事人人的意愿,判决离婚但是不对财产进行分割。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没有一并处理的,在离婚后可以另行要求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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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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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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