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形式为主导的制度框架。协商,顾名思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面对面的交流磋商达成共识,从而妥善化解双方之间的争议。而调解则可通过现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合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多种途径实现。作为一种关键的法定程序,仲裁始终扮演着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角色,并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若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劳动者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具体来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程序设定的区别包括哪些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各类理应存在且扮演重要角色的机构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首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种内部调解机制,其运作方式相对灵活便捷,程序设计也更为简洁明快。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法定的仲裁机构,其仲裁程序遵循着严谨的规范要求,同时还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与时限。需要明确指出,仲裁乃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必经前置环节。最后,人民法院作为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其程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调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的精确性。在程序设置方面,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随时选择终止调解程序;而仲裁则具备明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流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法院诉讼,则需历经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多个阶段,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总的来说,各个机构在其程序的性质、效力和适用范围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框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协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面对面交流达成共识。调解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为法定程序。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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