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程序怎么走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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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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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管理人委托律师处理案件,需先签订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的委托代理协议。接着,管理人应全面披露案件相关资料,包括财务及债权债务详情。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制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件,并积极参与诉讼。律师必须及时更新案件进展给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程序怎么走

一、破产管理人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程序怎么走

当破产管理人决定委任律师协助处理案件时,首先必须签署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将就双方的权益及责任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随后,破产管理人有责任向律师全面披露与案件关联的所有资料与情报,其中包括但绝不仅限于破产企业财务状态以及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详细内容。一旦律师接收了委托,他将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各项事宜构建合理的诉讼策略,搜集关键性的证据,撰写严谨的法律文件,并且代表破产管理人积极地参与到诉讼场合。在此过程中,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时间原则,定期向破产管理人公布案件的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一、在此期间,法定代理人须履行如下职责:

(1)接手并掌管债务人的财产及事务印鉴、账册和文件等各类资料设备;

(2)细致深入调研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精心编制详实的财产状况汇报材料;

(3)慎重决定债务人内部机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4)慎重审议并作出关于债务人日常收支和其他必需支出的决议;

(5)在首度债权人会议举行之前,认真斟酌决定继续或暂时停止债务人的业务运营;

(6)妥善管理并分配债务人的所有财产;

以及中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其他职责,例如,适当代表债务人参与各类诉讼、仲裁甚至其他法律程序;

提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动议;

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职责等。

与此同时,该部法律也明确了法定代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如勤勉尽责,忠诚执行职务等义务。

若法定代理人未能尽职尽责,未能忠诚地履行职务,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罚款;

如果因此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拥有以下权利:

(1)有直接雇用必要员工,推动工作进展的权利;

以及(2)被支付薪金回报的权利。

我国法定代理人的薪酬待遇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已明确划定了其大致的范围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破产管理人不尽责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作为破产管理人,你有责任和义务去充分履行你的职责,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来说,如果你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这个时候按照规定,你需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呢,你也可能会面临一些行政方面的惩罚措施,比如说可能会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这样的处罚。再者,如果你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那么你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啦,在每一个具体的事例当中,我们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事实情况来确定你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最后,我想提醒你的是,破产管理其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事务,所以建议你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能够更好地保障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委托律师处理案件,需先签订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的委托代理协议。接着,管理人应全面披露案件相关资料,包括财务及债权债务详情。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制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件,并积极参与诉讼。律师必须及时更新案件进展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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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就聘请乙方代为讨回外欠债务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提供债务人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债权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和信息,签署授权委托书,债权凭证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待债款还清后销毁。
二、甲方应协助寻找确认债务人,必须时负责沟通情况联系工作。
三、乙方为追讨债款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对本县欠帐户,甲方预付 元,外地欠帐户,预付 元作为开展工作的费用。
三、甲方按照乙方追回债款的 %支付报酬,由乙方在追回的欠款中直接扣收。
在乙方主持调解下,甲方与债务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元。
四、凡甲方债款经乙方催要,债务人直接向甲方或通过乙方向甲方交款,作为乙方代甲方追回的债款进行结算。
五、双方协商以诉讼方式解决,乙方减半收取代理费。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以上是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委托人委托书该怎样写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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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管物业纠纷要怎么处理?
若物业与业主发生纠纷,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或者有第三方来进行调节。若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以起诉到法院。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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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理解物业管理的转委托和转委托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转委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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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订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一)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二)资信审查
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三)洽谈协商
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还价,
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四)拟定合同文书
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五)履行合同生效手续
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
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
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担保问题
1、保证
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使用保证方式时,应当注意:

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

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仅口头同意保证,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三,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2、抵押
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
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

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定金
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
(2)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3)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二)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所以,支付预付款要谨慎从事。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1、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
2、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
1、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
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
(2)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
(3)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
2、合同的公证和鉴证。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或到鉴证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五)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2、合同的内容。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亲友委托辩护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委托辩护人的流程如下: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4、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到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的辩护人的范围不限于律师,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比较妥当的做法。如果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从细化的角度,如果把罪轻辩护从量刑辩护中分离出来,可以分成五种辩护形态: (一)无罪辩护; (二)罪轻辩护; (三)量刑辩护; (四)程序辩护; (五)证据辩护。 从当前辩护的情况看,量刑辩护是是辩护的重点,量型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降低法定刑幅度; 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我的公司破产了,我想写一份债权委托书,请问有没有破产债权人的委托人委托书范本,我想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1、管理人受法院监督;
2、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五、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对此问题,新破产法没有规定,《规定》可资借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证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
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破产程序前及破产程序中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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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则有哪些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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