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财产分割达成的相关协议内容。若存在此类协议,则需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财产分割事宜。反之,若未签署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法院便会综合多种因素如房产购置资金来源、各当事人在购房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及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等方面来展开审理和裁决。法庭可能会做出判决,将该处房产归属于某位当事人,并要求其向另一当事方向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此外,法庭还有可能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并将拍卖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公平分配给两位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能约定为分别所有吗
关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出明确指引,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自主决定所获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关系。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这部分财产为各自身份所有,共有共享,亦可根据个人意愿,部分财产归仅属于某一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约定的效力仅限于夫妻之间,对外界人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证据表明第三者了解并认可了双方的协议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能不能拍卖
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夫妻二人共有之房屋产权亦可被启动司法拍卖程序。通常情况下,若夫妻两人外接涉及到同一笔共通债务并且无法如期偿还,经过债权人发起申请之后,司法机关便有权力依法处置他们的联名房产以便偿付所欠债务。然而,假设该债务仅属于夫妻中的个别一方,则另一方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来维护自身权益,争取保留下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所有权。除此之外,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夫妻双方无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房屋权属分割问题达成完全一致意见,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不适宜采取实体形式进行切割分配,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处联名所有的房产极可能会面临被司法拍卖然后再根据所得款项进行比例分割的结果。总的来说,决定夫妻二人所持房产是否需要启动司法拍卖程序,需要综合考虑到债务属性、各相关方权益等多方面的复杂因素。
首先,需审核双方财产分割协议。有协议则依约执行;无协议,法院将考量房产购置资金、贡献度及婚姻时长等因素裁决。可能判决房产归一方,并令其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另有可能拍卖房产,所得收益按比例公平分配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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