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追诉时效已经届满,这通常意味著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对该违规行为作出法纪惩处。然而,倘若该行为导致了持续性的损害结果,抑或是存在其他非比寻常的情况,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可能采取与以往情况迥异的处理方式。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时效期限的终结并不等同于其危害性的合法性便得以确认和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初级人民法院拥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然而,在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如涉及对国务院部门或是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情况时,此类事务将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诸如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在其所在辖区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或复杂性的案件。
同时,法律还赋予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上级司法机构特别指定的一些案件的权利。
在更加特殊和复杂的情况下,例如省级以下的地区存在具有重大性和复杂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则将由高级人民法院来依法审判。
而对于全国范围内更为典型且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确认和裁决。《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行政案件的追诉期是多久
行政诉讼事例中的追诉时效因事例的特定情况有所差别。通常而言,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的两年期限之内若未能被相关部门察觉到,那么该事例将失去对其进行行政制裁的权力。然而,这仅限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当涉及税务征管领域的违法行为时,追诉时效可能延长至五年之久;又如,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其追诉时效则设定为六个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追诉时效的计算时间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如果违法行为存在着持续或连续的状态,那么追诉时效的计算时间应从行为结束的那一天开始。另外,如果在追诉时效期间,行政机关已经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那么此种情况下便不受到追诉时效的制约。
当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追诉时效已经届满,这通常意味著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对该违规行为作出法纪惩处。然而,倘若该行为导致了持续性的损害结果,抑或是存在其他非比寻常的情况,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可能采取与以往情况迥异的处理方式。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时效期限的终结并不等同于其危害性的合法性便得以确认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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