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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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再违法的话,一般是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去立案调查。不过要是符合居住地管辖原则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那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者原来办案的机关也能管。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律法规,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权,这样能保证执法既合法又公正。实际办事的时候,管辖权的确定会根据不同的案子有所变化哦。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由谁管辖

一、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由谁管辖

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触犯新的罪名时,其相应管辖范围的问题,通常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处理,即由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展开调查工作。

然而,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身处的地点同时满足了居住地管辖原则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话,那么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先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机关,甚至是上级指派的公安机关,也都有权对新发案件行使管辖权限。

为了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公安机关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定程序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权归属。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针对每个具体案件,可能会采用截然不同的管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追逃吗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处于被取保候审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准则与要求,其中包括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行政区域,对于司法程序中需要出庭的情况,应按时到达现场,同时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过程,更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

若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上述规定,那么他们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依法没收,并且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接受监视居住或被逮捕等严重后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追逃行动。

所谓“追逃”,通常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出现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逃避侦查的可能性,那么执行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实施逮捕、再次拘留等。

这往往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构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以及是否需要对其进行逮捕的判断。

因此,能否进行追逃行动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案件的发展进程来做出决定。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确实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执行机关很可能会依法采取追逃行动。

但这同样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而非简单地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事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明文规定,对于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或乡村,报告住址变更情况,及时回复讯问且不能干扰证人证实案情,不得故意销毁或者篡改任何证据等。

若被授权取保候审者未能恪守以上规定,执行机构有权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甚至实施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强制措施

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进行逮捕的,可先对其进行拘留处理。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有违法行为发生,执行机构将依据上述法律条款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或逮捕,以及在必要情况下实施先行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若再次违法,通常由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但若满足居住地管辖原则或其他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原办案机关亦可管辖。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权,确保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实际操作中,管辖权的确定可能因案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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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怎么确定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确定由谁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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