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恶意透支的情形不包括几种
恶意透支的界定不包括:持卡人因疏忽或合理原因导致的偶发性延迟还款;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按时偿还;以及透支后,持卡人主动与银行沟通,积极尝试还款,未逃避银行催收责任的行为。这些情况均不属于恶意透支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较大”;数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巨大”;数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特别巨大”。
二、认定恶意透支的标准是什么
恶意透支行为的判定标准包括:持卡人明知财务和清偿能力仍过量透支,经银行两次催缴超三个月未还。非法占有表现为无力偿还仍大额透支、肆意挥霍致无法归还、透支后逃逸或躲避催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认定恶意透支罪的标准有哪些规定条件
关于恶意透支犯罪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首先,行为人须是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例如明明知晓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仍进行大额透支,或任意妄为地挥霍透支所得资金等;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在发卡银行实施了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若行为人在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仍然未予归还欠款;最后,透支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的认定情形不包括以下几种:持卡人偶尔忘记还款或因合理原因导致逾期还款;持卡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还款;持卡人在透支后积极与银行沟通并尝试还款,没有逃避银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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