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机关完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批准逮捕程序之后,原则上来说,无法再次进行取保候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常常反映出被逮捕对象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高。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了身体健康状况的恶化等情况,从法律层面而言,仍然存在着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能,不过仍需根据案情的具体复杂性以及法律条款的适用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批捕后可以免于起诉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同时具备以下各项具体条件的话,是有可能获准免予提起公诉的:
1. 所涉罪行性质微妙且影响轻微,不足以被视为犯罪行为。
2. 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追诉期。
3. 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过世。
4. 国家通过特赦命令,对其进行宽大处理,并免除了其应受之刑罚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批捕后可以判无罪吗
在犯罪分子被批准逮捕之后,仍有可能最终被判定为无罪。所谓“批准逮捕”,仅仅是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被指控者必然存在罪行。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环节中,若经由法庭的全面审查,公诉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为有罪之人,抑或案件事实模糊、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法确定被告人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作出无罪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侦查机关批准逮捕后,原则上不能再取保候审。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通常表明较高社会危害性。但特定情况下,如健康恶化,法律允许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决定需根据案情复杂性和法律条款的适用性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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