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属争议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法院一般不纳入审理范围的情况主要包括:若争议源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核心问题,并且已经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出了明确的处理决定;或者,当争议双方未经过行政程序处理,而是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权属争议必须行政复议吗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未必需要先行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可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于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则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行政复议仅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其中一种方式,而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权属争议时效规定有哪些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其诉讼时效并不受到影响。土地权属争议指的是针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所引发的纷争。若双方当事人就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纠纷,首先应当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并作出裁决。对此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法院通常不介入的情形有:一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的核心争议,若地方政府已有明确处理决定;二是双方未遵循行政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此类情况法院多不纳入直接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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