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定罪量刑者,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依然存在着获得减刑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若罪犯在服刑期间始终严格遵循监狱内部的各项规定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确实实展现出了深刻的认罪悔过之意非虚,或者甚至在改造过程中立下某些功勋业绩的话,则完全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减刑处理。举例来说,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劳动生产、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等方式来争取减刑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刑后还还钱吗
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案件中,罪犯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处以徒刑之后,仍然需承担偿还资金欠款的义务。这是因为,判刑仅仅是针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而偿还欠款则是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便罪犯已经被判处刑罚,但他们仍旧必须对他们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返还,从而弥补受害者在财务上遭受的损害。由于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对其他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侵害,因此他们必须负起法律责任,以适当方式给予受害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退赃,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严格来说,这是可行的。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任何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的嫌疑人都可获得宽恕或减轻惩罚,前提条件为他们在正式起诉前能够主动偿还被骗款项并尽力遏制此类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涉及众多受害者和巨大的财富损失,这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因此,新法律的设定鼓励了涉嫌违法人员在被指控之前积极采取行动,以争取获得宽恕或减轻惩罚的机会,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总而言之,这种方式可有效降低涉众型经济犯罪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保护广大公民的财产安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刑后是可以减刑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例如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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