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理离婚后需要去派出所备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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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政局办完离婚后,得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弄变更户口簿里的婚姻状况这事哦。得把“已婚”改成“离异”呢。这很有必要呀,因为户口可是确认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关键文件呢,里面包含着个人姓名、亲戚关系还有婚姻状况这些重要信息呢。要是不办这手续,以后可能会带来不少麻烦呢,所以可得赶紧去办啦。
民政局办理离婚后需要去派出所备案吗

一、民政局办理离婚后需要去派出所备案

在完成这一程序中,必须依照法定规定前往个人所属地域的公安机关,遵循特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相关事项的改变以及所需证件及簿册的替换工作。离婚之后,需要前往户籍地公安局进行相应的户籍信息修改,将户口本上关于婚姻状态一项的记录从"已婚"更改为"离异"。户籍,作为个人身份与家庭关系的主要认证工具,包括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离婚情况、抚养权归属以及去世日期等多项关键信息。实际上,它是自然人作为法律实体的资格认定必不可少的基础法律文书。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一)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二)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二、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时候会分割财产吗

协议离婚过程中,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保留财产的共有状态,待日后另行协商解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际,只需注明离婚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配达成共识即可,并非强制性地分配出去。针对财产未予分割的情况,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法律层面,夫妻在离婚时并不是必须完成财产分割这一程序,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分割要求,那么法院也不会干预并强制执行这一步骤。

然而,出于实际操作考虑,尽量在离婚之时完成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纷争。

第二,在离婚之后,若发现先前配偶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行为,抑或是伪造债务企图非法占有另一半财产的现象,受害一方可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申请重新对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诉讼有效期为两年,自离婚判决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算起。

第三,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当地法院按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优先考虑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原则来裁决。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配偶双方所享有之权益等相关事项亦应受到相应保护。

第四,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有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甚至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占配偶财产的违法行为,那么在此次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这类有恶劣行径的一方将可被酌情减少或取消其应得份额。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至于离婚协议书如何书写,首先,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要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以及结婚证前往其中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相关手续;

其次,撰写离婚协议书时,除了列明双方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址以及结婚证编号外,还需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

(2)孩子抚育问题,即离婚后谁拥有抚养权以及如何承担抚养费用;

(3)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涵盖住房、家居用品、金钱、债权等各种财产的分割方案;

(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问题;

(5)其他特殊议项,例如夫妻一方因某些原因面临生活困境是否得到经济援助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民政局办理离婚费用多少

在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征收任何费用的,包括对离婚证书本身的工本费等在内。

然而,若涉及到结婚证书的印刷与制作成本,其收费标准往往相对较低,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办理离婚登记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重要事宜达成共识,并且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及所需的各类材料。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后,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将“已婚”改为“离异”。这是必要的备案手续,因为户口作为确认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文件,涉及个人姓名、亲戚关系、婚姻状况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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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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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户口是去派出所还是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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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派出所不让改可以去民政局投诉吗
[律师回复] 修改户口本上面的姓名,要符合以下规定才能修改,要不然公安局是不能修改的。
一、户口本改名字的受理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户口本改名字都会获批,这也就造成了群中印象中派出所在办理户口本改名字业务时难、慢、钱的误解。
  户籍民警介绍称,只有符合当地《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中以下必要条件时,户口本改名字的申请才会被受理。
1、出于宗教原因。宗教名与世俗名不符,需要在改换的,在提交申请,出示证明,审查无误后户口本改名字方可以受理。
2、父母再婚等原因需要子女更名。通常,这种原因造成的户口本改名字的情况较多。受理起来也较为容易。
  父母再婚中,各方的态度影响着再婚婚姻的质量以及子女成长等问题,所以各方应该有一个妥善的态度。所以,虽然父母再婚原因户口改名字较易受理,但还是建议再婚父母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改名字是最好的选择。
  除了再婚外,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等原因造成的户口本改名字情况也属于较容易此类。
3、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这类户口本改名字的情况在以前较为常见。由于知识水平所限,同时受“贱命好养活”思维的影响,户口本名字千奇百怪。如小编的某个乡邻就是以的名字命名,给其以后的求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这种情况造下,户口本改名字也是比较容易通过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自造字。
  现在父母的个性思维、创新意识给户籍民警找了不少麻烦。除了翻经倒典使用生僻字外,一些父母还自造字。
首先,这种情况应在取名时就被杜绝,
其次如果因该种原因需要户口本改名字,获批难度不大。
5、登记机关录入错误。
  这种情况是户口本改名字中最常遇到的。出于某些原因,户口本信息在录入时出现错误,导致与身份证信息不符。此种情况只要事实明确,更名难度不大。
6、当然,在同一学校或同一单位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情况,也可申请户口本改名字,但是被受理的可能性不大。
二、户口本改名字流程
  知道了户口本改名字的受理条件,户口本怎么改名的流程。
  户口本改名字流程如下:
  
1、填写户口本改名字申请
  
2、出具街道或单位证明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并到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户口本改名字。
三、户口本改名字所需资料
  一般来说,携带原户口本、身份证、1寸照片两张、申请表、相关证明即可。
派出所不给改名字,可以申请民政局调取吗
[律师回复] 修改户口本上面的姓名,要符合以下规定才能修改,要不然公安局是不能修改的。
一、户口本改名字的受理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户口本改名字都会获批,这也就造成了群中印象中派出所在办理户口本改名字业务时难、慢、钱的误解。
  户籍民警介绍称,只有符合当地《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中以下必要条件时,户口本改名字的申请才会被受理。
1、出于宗教原因。宗教名与世俗名不符,需要在改换的,在提交申请,出示证明,审查无误后户口本改名字方可以受理。
2、父母再婚等原因需要子女更名。通常,这种原因造成的户口本改名字的情况较多。受理起来也较为容易。
  父母再婚中,各方的态度影响着再婚婚姻的质量以及子女成长等问题,所以各方应该有一个妥善的态度。所以,虽然父母再婚原因户口改名字较易受理,但还是建议再婚父母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改名字是最好的选择。
  除了再婚外,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等原因造成的户口本改名字情况也属于较容易此类。
3、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这类户口本改名字的情况在以前较为常见。由于知识水平所限,同时受“贱命好养活”思维的影响,户口本名字千奇百怪。如小编的某个乡邻就是以的名字命名,给其以后的求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这种情况造下,户口本改名字也是比较容易通过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自造字。
  现在父母的个性思维、创新意识给户籍民警找了不少麻烦。除了翻经倒典使用生僻字外,一些父母还自造字。
首先,这种情况应在取名时就被杜绝,
其次如果因该种原因需要户口本改名字,获批难度不大。
5、登记机关录入错误。
  这种情况是户口本改名字中最常遇到的。出于某些原因,户口本信息在录入时出现错误,导致与身份证信息不符。此种情况只要事实明确,更名难度不大。
6、当然,在同一学校或同一单位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情况,也可申请户口本改名字,但是被受理的可能性不大。
二、户口本改名字流程
  知道了户口本改名字的受理条件,户口本怎么改名的流程。
  户口本改名字流程如下:
  
1、填写户口本改名字申请
  
2、出具街道或单位证明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并到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户口本改名字。
三、户口本改名字所需资料
  一般来说,携带原户口本、身份证、1寸照片两张、申请表、相关证明即可。
小孩上户口是到民政局还是到当地的派出所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捡的小孩子户口怎么上,要分开来看:  
1,如果是合法收养的孩子,和亲生的孩子一样上户口;  
2,如果是没有合法收养手续而收养的孩子,需要咨询当地的派出所,以对方要求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的判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人不得以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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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去物价局定价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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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上户口,是到民政局办好好还是派出所办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捡的小孩子户口怎么上,要分开来看:
  
1,如果是合法收养的孩子,和亲生的孩子一样上户口;
  
2,如果是没有合法收养手续而收养的孩子,需要咨询当地的派出所,以对方要求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的判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人不得以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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