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若满足以下任意四种情况之一即可:
第一,经过招标环节后仍无供应商为之投标抑或所征集到的标书未能达到基本要求以致无法展开后续工作,不得不采取其他招标手段再次尝试以期能够达到目的;
第二,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关人员未能推断并明确项目的详细规格以及严格甚至具体化的要求;
第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耗费的时间严重超出了目标行业的用户在紧急状况下正常处理问题所需的时间限度;
第四,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现阶段尚无法准确地计算出整个项目所需的总体费用成本。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什么情况适合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意义下,以下几种情况适宜采用刑事拘留手段进行处置:
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执行犯罪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
2.被害人或者现场亲眼目睹的人员指出其为犯罪者。
3.在嫌疑人周围环境或居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犯罪现场或在逃亡之中。
6.未能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身份不清之子。
7.具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之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什么情况适用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的诸多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通常而言,满足以下条件者,有望获得取保候审之批准:
2.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3.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4.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询价采购适用于以下场景:招标结束后无合格供应商或推荐;技术复杂、特性独特,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招标耗时过长,不满足紧急需求;项目总价难以精确计算。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询价采购能更灵活高效地满足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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