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谈婚论嫁阶段,若一套房屋为单身一方全款支付,且所有权记录在其名下,那么该房产便归此名注册者拥有。在婚后,若将此房产进行出售,所得收益也应归属注册者个人所有,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2.倘若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项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后在婚姻关系中与另一方共同进行还贷,在夫妻双方离婚之际,双方共有的债务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可共同进行分割和处理;
3.同样情况下,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项且房屋注册在双方名下,然后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还贷,在离婚时,该房屋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可以对此进行分割;
4.另外,若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项且房屋注册在家长名下,同时婚后有一方家长额外支付款项或有房产所有者以其婚前剩余财产偿还贷款,此时在夫妻离婚之际,即便售卖该套房产,销售所得也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无法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前房子写了女方名离婚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明确两种不同情况:
其一,如果该房产仅见于女方的名字,那么毋庸置疑,此房产便是女方个人所有财产,在理论上,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是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房产分割处理;然而,这里需特别强调的是,若男女双方有过书面的相关财产约定,该约定在法律框架内被视为有效约定的前提条件下,此时产生争议的房产可能就会根据该份约定而另行处理。
其二,如果这处房产的产权证书上同时存在夫妻两人的名字,即夫妻共享该房产权益,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应将它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不幸走到离婚那一步,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房产分割事宜,若协商无果,接下来便应由法院依照分家析产的原则进行判定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前房子写女方名离婚算谁的
关于房产在离婚之后归属问题的判断,通常会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若房屋由女方在婚前行使其自有资金进行了全额购买,那么在离婚时,此房产应归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其次,倘若房屋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购置,尽管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但仍然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是否属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一方全款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一方支付部分款项,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属共有财产;共同登记并共同还贷,属共有资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或由一方父母资助购买,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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