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教唆犯如何量刑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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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唆他人去抢劫,这在共同犯罪里属于教唆犯啦。教唆犯得按照他在这共同犯罪里起到的作用来处罚呢。像给抢劫的教唆犯量刑呀,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呢,像是教唆的对象是谁呀,用的什么教唆手段呀,被教唆的人犯罪情节咋样呀等等。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教唆的人真的犯了抢劫罪,那教唆犯也得按照抢劫罪来处理哦。
抢劫教唆犯如何量刑判刑

一、抢劫教唆犯如何量刑判刑

教唆他人实施抢劫行为,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共犯之一——教唆犯。对于此类罪犯的惩罚力度,主要依据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确定。关于对教唆抢劫者的量刑,我们需要全面评估相关的多种因素,包括他们所针对的受害者情况、采取的诱骗方法以及被教唆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等。大体上来讲,若经教唆后的人员成功完成了抢劫行为,那么教唆者自己也将承担同种盗窃罪名并遭受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抢劫教唆犯如何量刑的

教唆他人抢劫构成共犯中的教唆犯,其刑罚依据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而定。若教唆对象为未成年人,则法律制裁更为严厉。但如被教唆者未实施罪行,教唆者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抢劫抢劫罪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额最高为多少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抢劫犯罪的案件,所能判处的最重刑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还需依法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在特殊情况下,若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住所、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公然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可对其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以符合上述刑事责任范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教唆他人抢劫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对于抢劫教唆犯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教唆的对象、教唆的手段、被教唆人的犯罪情节等。一般来说,如果被教唆的人犯了抢劫罪,教唆犯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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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受人教唆抢劫路人,但是因为害怕并没有成功,现在对方已经报警警察也把他抓起来了,对这方面不太清楚,请问多次抢劫未遂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1、入户抢劫的,构成抢劫罪,法定的量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如果犯罪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的刑期,则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2、如果想要得到轻判的,
首先应由一个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其次,可以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
最后,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由辩护律师根据具体案情来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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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受他人教唆参与抢劫,他们的抢劫对象主要是过路货车,现在事情败露被警察给抓了进去,案子最近要在法院进行审理,这里我想请教一下律师团伙持枪抢劫判几年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中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团伙抢劫犯罪的处罚如下:第一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抢劫罪的处罚: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对于一般的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种是犯罪集团中的抢劫罪的处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抢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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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钱没抢到他们都被警察给抓了进去,现在家里人想尽量为他减轻处罚,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在这里我主要想咨询一下抢劫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湛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湛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湛某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湛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因工作问题心情郁闷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湛某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湛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湛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湛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湛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宋某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湛某的行为纵然不被认定为“自首”,但是湛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同时,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全部积极地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宋某的全部罪行,依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湛某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湛某到案后,积极主动的交待了自己及同案犯宋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依规定可以予从轻处罚。
综上,湛某在该案中的表现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湛某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另一被告人宋某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下面辩护人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通过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表现就他们主从关系的判断以及划分作如下几点详细分析:
(一)被告人湛某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综观这起抢劫案件,全是由第一被告人宋某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被告人湛某在案发前因被单位领导批评而性情郁闷,找宋某喝酒解闷,宋某因没钱,从而产生犯罪意图。
(二)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被告人宋某确定和安排的,湛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如上述,根据湛某和宋某的口供相互印证可知,正是宋某策划和组织实施了对被害人段某的抢劫行为的。从犯罪的时间安排、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的选择上,湛某无一不是在宋的授意或默认下进行的,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选择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目标,被告人湛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湛某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其威胁的程度明显低于第一被告人宋某。
整个犯罪过程中,湛某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并进行暴力威胁,一直做些辅助性工作相比,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湛某将被害人段某的钱包银行卡饭卡全部送还给了被害人,所有这些,说明了被告人湛某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大。恰恰说明了被告人湛某的单纯和善良,这点与其他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四)所得赃款问题
二被告人供述,他们二个人所获的赃款也完全是由宋某控制和使用的,给宋某加油消费40,洗脚按摩后也剩余归宋某占有,抢来的手机也归宋某适用,。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湛某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湛某既不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被害人基本未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也不是分赃的组织者,最后并未分得实际利益。即在共同抢劫行为中所起作用是较小的,非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实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湛某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对湛某和宋鹏飞不做主从犯区分,但依据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建议法庭考虑此节,在量刑上从轻对湛某进行处罚。
三、抢劫数额问题。
二人最终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上支取了320元,手机一部,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银行卡,也未去支取,也说明了他们二人主观恶性不深。
四、湛某参与的该起案件,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轻微的,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能考虑到抢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予以宽大处理为盼。
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本案中被害人曾当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谅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庭审中被告人湛某以及其家属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表示愿意交纳罚金。
被害人当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同时×××的家属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本案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及山东高院关于量刑意见的相关规定,庭审后,湛某及其父母希望能在宣判前交纳赔偿和罚金,也请合议庭考虑此节,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及交纳罚金的意愿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七、被告人湛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湛某的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案件发生有其特有的背景等因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湛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湛某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鉴于被告人系独子,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需要照顾,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是非观念较差,一时因无知而触犯了刑律,但是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没有非法所得,积极表示能主动退还案款和缴纳罚金,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没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可以适用缓刑”之规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为宜,从而给他一个照顾妻子、父母,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代表湛某本人及其父母和其他亲友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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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属于共谋犯罪中的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尤其严重,将受到严厉惩处。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行为可能被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恶劣,如在入室抢劫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或者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将面临更重的刑罚,甚至可能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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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钱没强到被抓起来了,现在家里人想将抢劫变更为寻衅滋事,现在咨询一下律师,求一份将抢劫寻衅滋事辩护词
[律师回复]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其主观故意是诈骗。其通过假扮和尚,免费向路人赠符,骗得他人签名,以索要香火钱的名义来获取钱财,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轻微暴力,其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施加压力,以尽快的实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而非抢劫。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完全可以用快速、简洁的方法将被害人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而不必与被害人纠缠不休,且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2、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本存在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却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那么所获财物自然是越多越好,而不会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表现的对财物的放弃,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
二、在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低,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
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其构成要件是相当严格的,暴力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明显的。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除了交出财物别无选择。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常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手段、时间、场所、对象、作案工具,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件发生在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城百货恒波手机店门口,此时此地人来人往,人流量大,在不到两米的地方,就有卖红薯的人,这样的环境下,轻微的暴力行为根本不能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境地。被害人完全可以选择呼救、报警等方式来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纠缠,而被害人从始至终均没有呼救。
犯罪嫌疑人未携带和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的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这不仅从侧面印证了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程度是非常轻微的,对受害人无生命和健康上的威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在行为人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暴力的伤害后果是认定抢劫罪的情节之一,且必需达轻微伤以上后果。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获取财物只有19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致人伤害未达轻微伤,所以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但是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很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其未必就达到应处以抢劫罪的刑罚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任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无论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 “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程度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抢劫处理又不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又不处以刑罚又不足以打击犯罪时,不得以退而求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寻找犯罪构成相类似的罪名予以处罚,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相类似,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其行为程度较抢劫罪低,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用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相似,但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携带凶器,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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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教唆犯构成教唆犯,教唆犯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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