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案民事诉讼费用哪方承担
一般来讲,在涉及诈骗相关的民事法律诉讼之中,诉讼费用通常是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的。然而,若出现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进行合理的裁定。当然,胜诉方主动愿意承担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涉及共同欺诈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于从犯主动进行赔偿行为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以下多个因素予以分析与判断:
首先,需充分评估该从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参与度。若该名从犯在整个欺诈行径中所扮演的角色较为次要、参与的环节相对有限,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将相应减轻。
其次,还需对该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与了解。若该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较少,则其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亦将相应减少。此外,该从犯对待赔偿问题的态度同样是衡量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若该从犯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赔偿,那么在量刑阶段,其有望获得适当的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三、诈骗共同犯罪从犯能否不予起诉
在涉及到电信诈骗的共谋犯罪案件之中,对于从犯是否应予不起诉的裁定,须依据各方面的各种考虑。通常地说,若该从犯所贡献于团伙罪行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其犯罪行为的情节亦显著和轻微得几乎不产生太大社会影响,或者在此类犯罪中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应从宽或减免刑罚的情节,那么,从犯被不起诉的可能性便会相应增加。举例而言,倘若从犯是在受到他人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加入犯罪活动,并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实际获取任何利益,或者在案发之后主动退还赃款、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逮捕其他涉案人员等,这些情况均有可能成为决定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来说,在诈骗案的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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