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行为的代位权是什么
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针对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之际,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债权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特定第三人行使相关权利。举例来说,假设甲(债务人)与乙(债权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丙则为另一个与甲亦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但甲却未就对丙之债权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进行追索,在此情况下,乙作为债权人,为了确保自身的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便可依法代表甲向丙提出债权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保全行为的代位权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保全措施中的代位权这一概念,涵盖了如下几个要点:所谓代位权,乃是指当债务人为获取自身权益而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所拥有之权利,从而有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之际,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有权基于法定程序,以自身名义取代债务人地位,直接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相应权利。举例来说,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然而却未能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向次债务人主张该项权利,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便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相关权利。在代位权的实际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所能主张的债权金额应以其对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总额为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保全行为的代位权包括哪些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代位权主要涵盖了两种类型,即债权人的代位请求权以及代位保存权。前者是指当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怠于主张其针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威胁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后者则是指在债务人的某项权利可能面临丧失或者在行使该权利过程中遭遇阻碍之际,债权人有资格代表债务人行使相关的保存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当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对第三方的权利,影响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可依法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行使权利。如甲欠乙钱,且甲对丙有债权但未追索,为保障自身权益,乙可依法代表甲向丙追索债权。这一行为旨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债权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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