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企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和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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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时,法人可能得担不少责任呢,这得看公司运营咋样以及法人的行为哦。要是法人在经营里犯错啦,像违规做决策、偷偷转移公司资产或者搞虚假破产之类的,那他可能就得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啦。但要是法人一直都依法依规地经营,把忠实和勤勉的义务都履行好了,一般就不用为公司破产担个人责任啦。
公司破产企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和责任

一、公司破产企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和责任

企业破产时,若负责人或法人存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规、挪用资产、虚假破产声明,将面临连带法律责任风险。但如创始人与管理层合规经营,尽职尽责,则个人通常不会因公司破产而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破产什么债务优先

在企业陷入破产后,以下类型的债务被赋予了优先级以确保其能够首先获得清偿:

第一类是破產費用與公同益債務,其中包含有關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對債權人財產進行管理、估價以及分配所產生的所有相關花費,此外還包括該等責任人執行職務所需的費用、報酬以及聘請工作人員的相關開支等;除此之外,還有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各種債務。

第二類則是職工債權,這裡面包含了應該支付給職工的工資、醫療、殘疾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應該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公司破产什么债务优先执行

依据中国现行《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严禁从建筑物内进行任何形式的高空抛物行为。若因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高处坠落物体而引发他人受伤甚至伤亡等后果,该侵权事故之责任应由实际侵权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经过深入详尽的调查仍无法确证具体的侵权责任人身份,仅有证据表明自身并无实施侵权行为的,才有可能排除其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人的嫌疑。在此情况下,涉案建筑内的其他使用者需依照法律规定对受害方作出适当补偿以应对损失。在先行做出补偿之后,拥有追索权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负有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建筑物管理者也必须采取合理且有效的安全保障手段,以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否则,当发生本法规第一款规定的问题时,此类负责建筑物管理的单位或机构须依法律规定承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所导致的侵犯其权利的侵权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倘若无法证明自身并非真正的侵权人,则建筑物使用人员理应对受害者予以赔偿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此为暂时性的责任分配模式,随着调查进程的推进,如最终得以确认真正的侵权责任人,已先行支付赔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员可依法向其追溯赔偿。

此外,若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建筑物管理员等负责管理的单位或机构未实施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类事件中,有关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展开调查工作,力求将责任人调查得水落石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时,企业法人可能承担多种责任,具体取决于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法人的行为。

如果企业法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违规决策、转移公司资产、虚假破产等行为,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企业法人依法依规经营,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通常不需要对公司破产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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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分配前才补充申报的,那么应当承担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于补充申报以前进行的分配不得要求补充分配;二是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从主体、证据、时效、性质、金额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后,如认为申报依据充分、理由成立的,应当将该债权编入债权表,并提议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债权予以核查。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此可见,为审查、核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必然会另行发生管理人审查费用(如取证费、差旅费等)、债权人会议费用(如资料费、会务费、债权人参会的差旅费等)。而这些另行发生的费用,完全是因补充申报人逾期申报债权所致。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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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规定就包括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均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虽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一般规定相冲突,但因企业破产法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鉴定费等),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应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四,如果将因补充申报而发生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或破产人)承担,则相应减少了债务人财产,降低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这实际上是将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株连给其他债权人承担。这与企业破产法“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的规定是完全相悖的。企业破产法设定了这种对补充申报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是要促使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进行债权申报,而且要使得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依法获得的既得利益不因补充申报人的逾期申报而遭受损害。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际上是贯彻了“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法治精神,而不是将这种法律责任株连给主体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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