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首先是对行政管理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议存在异议;其次是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意见;此外,如果对许可证等各类证件的变更或者撤销等方面的决定持有不满的话,同样也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同时,自认为行政机关在某些事项上侵犯了自身的自主权或者合法权益时,也可提出复议申请;最后,当行政机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期限履行其应尽职责时,当事人亦可提出复议申请。除此之外,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亦可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二、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对吗
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全,公共的秩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中,对于那些不能被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便是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经济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得予以公开。
同时,行政机关还需要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不得公开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不给书面答复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当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间做出回复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具体来说,1.行政复议机构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决;2.若行政复议机构未能按时做出裁决,那么申请人有权利于复议期限届满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报请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证件变更或撤销等决定不满,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权益受损时,均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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