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担保范围可以追加债权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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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没约定担保范围时,不能随便给债权人增加人数哦。此时,担保人一般只在事先约定的债务范畴内负责。要是没明确说好,那担保责任的范围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形去判定。不过呢,这可不能成为随意增添新债权人的理由呀,得按照规定来,不能想加就加呢。
未约定担保范围可以追加债权人吗

一、未约定担保范围可以追加债权人

在未对担保范围作出明确约定之时,担保义务人往往无法仅依据个人意愿来增加负有担保责任债务人的个数。此时此刻,作为担保义务人,其担保责任的最大化通常仅仅限于先前所书面签约的债务范畴之内。倘若在协商过程中并未对担保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那么,担保责任的界定通常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然而,这也并非意味着担保责任人能够随心所欲地添加新的负有债务责任的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是什么

若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期间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享有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反之,倘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担保人提出任何索偿主张,则担保人将被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未约定担保期限诉讼时效是几年

若未就保证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将被免除其保证责任。关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三年。在这三年内,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即告中断,需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担保范围时,一般不能随意追加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通常只在约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追加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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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孳息。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此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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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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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我姐姐要贷款但是信用额度不够,委托我去给帮忙做了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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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但全节总共只有4条规定,定义了什么是最高额抵押,规定借款合同与商品交易合同均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以及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该章其他规定。这些规定相对简单粗陋。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实施,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仍然只有五条规定,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长期以来,理论上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范围的“债权限额说”和“本金限额说”。 “债权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额为原本、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总和的限额。在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所有债权总额在最高限额内的,债权人在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最高限额范围外的部分,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本金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限额只是原本,只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本金在最高限额内的,由原本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之和即使超过了抵押登记的最高限额,债权人仍然就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押权的费用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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