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对担保范围作出明确约定之时,担保义务人往往无法仅依据个人意愿来增加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人的个数。此时此刻,作为担保义务人,其担保责任的最大化通常仅仅限于先前所书面签约的债务范畴之内。倘若在协商过程中并未对担保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那么,担保责任的界定通常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然而,这也并非意味着担保责任人能够随心所欲地添加新的负有债务责任的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是什么
若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期间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享有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反之,倘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担保人提出任何索偿主张,则担保人将被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若未就保证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将被免除其保证责任。关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三年。在这三年内,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即告中断,需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担保范围时,一般不能随意追加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通常只在约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追加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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