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犯罪中,通常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构,负责侦查和指控犯罪。但特定情境下,如自诉案件且被害人证据充分,若公安或检察院未履职追责,被害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危险驾驶罪车库处罚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通常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包括在车库等场所内的危险驾驶,即便未造成即时严重危害,亦依此处罚。但一旦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则可能依交通肇事罪等更严厉的法律条款,面临更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怎么撤案
司法实践中,撤销危险驾驶罪指控罕见且条件严苛。仅当证据不足、行为性质显著减轻至几无社会危害,方考虑撤案。鉴于其关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对此类案件处理有严格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险驾驶罪通常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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