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式诈骗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借贷式欺诈指行为人借借贷名义,侵吞公私财产的非法行为。判定此欺诈需考察:一、行为人是否有侵吞财产的预谋,如明知无法偿还仍大量借款或借款后潜逃;二、借款过程中是否采用欺骗手段,如虚构借款用途或提供假担保;三、借款后的行为,如无还款意愿或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均可能成为法律判断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贷式诈骗立案需两关键证据:一,确证借贷关系,如合法借据、协议、转账记录等;二,证明贷款人非法占有意图,如明知无力偿还仍借款、挥霍资产、逃避债务。证人证词亦重要,证实诈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贷式诈骗立案还能要得回钱吗
遭借款欺诈后能否追回资金要结合多因素。若嫌疑人有可处分资产,可通过法律程序追缴退赔弥补损失。但立案后司法机构调查,若嫌疑人提前隐匿转移资产或肆意消费,追回难度大。若能迅速冻结查封财产或追赃部分资金,受害者或可得一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认定借贷式诈骗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例如,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大量借款,或者借款后肆意挥霍、潜逃等。
其次,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手段。比如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的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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