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刑事拘留60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间不得超过37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然而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60天。关于拘留期限延长的情况,主要包括:流动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犯罪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延长审查批准的申请,每次延长的时间最多为30天。而检察院则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进行审议并做出最终决定。在此需要特别指出,若您所了解到的刑事拘留情况竟然达到了60天之久,那么这其中便可能出现了以下几种可能的错误或特殊情况:
首先,或许是因为拘留期限被错误地计算;
最后,还需考虑到是否存在同期介入了多宗案件,导致每宗案件均单独计算并累计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什么情况刑事拘留不通知家属
在刑事拘留过程中,未通知家属的事项常有的原因主要包括:若存在对案件侦查产生妨碍作用的情形,如可能导致证据毁损、伪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或串通供述等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在特定时间段内暂缓通知家属。然而,此类情况下的不通知仅限于特定时间段,一旦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值得关注的是,公安机关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必须进行讯问。对于被拘留的人员,也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什么情况刑事拘留不送看守所
刑事拘留期间之嫌疑人不被送往看守所的情况较为罕见。通常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育自己幼子的妇女,经采取拘留措施后,可免于移送至看守所。例如:某位犯罪嫌疑人突然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其生命面临危险,需即刻接受紧急治疗,在此种情形下,可能会优先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而非直接送往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拘留不超37天,特殊情况可延长但通常不超60天。延长主要针对流窜、多次、团伙作案等严重嫌疑人,每次延长最多30天。检察院在收到逮捕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拘留达60天,可能因计算错误、超期羁押或多案并计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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