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罚,或是可能会被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同时,如果这类罪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而且他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任何威胁的话,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手段进行处理。
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起点相对较高,很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
因此,对于那些因贩卖毒品而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相对较小,除非存在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身患重病、无法自理生活,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在缺乏上述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多久
贩运毒品是一项极其恶劣的反社会犯罪行径,涉及到对公共安全及健康的严重侵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罪犯的刑拘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天,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达四天。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刑拘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天。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性措施,而非最终的惩罚决定。
所有涉及贩运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都必将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与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贩卖毒品定什么罪标准最高
在对贩卖毒品罪进行量刑时,通常会将以下情况视为最严重的情形:贩卖大量毒品;向众多人员贩卖毒品或者多次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将毒品贩卖给未成年人;以武力方式掩盖或支持其毒品交易;以及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等。贩卖毒品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大小,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会全面考虑贩卖毒品的类型、数量、犯罪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嫌疑人及被告人,或在不会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对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也可适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通常导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适用管制或拘役,故此类嫌疑人取保候审机会较小。除非有特殊情况如重病、孕期或哺乳期,且不威胁社会安全,否则贩毒嫌疑人一般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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