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通常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诉讼时效一旦超过,便不再对涉案人员施以刑事责任追究。然而,这并非绝对,仍存在特殊情形。诉讼时效的长短是依据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上可接受范围的最严重程度来决定。若司法部门已对相关案件展开调查或在追溯期内受害者提出控告,而无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面临是否应予立案的问题时,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算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以行为人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等任一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简而言之,如果罪犯成功进行了上述多种行为中的任意一个,那么不论该被诱拐或贩卖的妇女与儿童是否已实际售出,均视为犯罪既遂。举个例子来说,假设行为人已经成功地策划并实行了拐骗妇女、儿童的活动,哪怕尚未找到合适的买家,依然构成犯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立案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的立案准则定位于,若实施了任何一种旨在出卖人口的行动——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如拐骗、绑架、收受、贩卖、输送或中转妇女或儿童的行为,皆应依法立案进行追究。举例而言,倘若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拐骗妇女或儿童的行动,即便未取得成功的交易结果,亦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处理。此种侵犯人权的越轨行径,对家庭及社会带来莫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一般来说,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期过了,通常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追诉期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的。如果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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