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施XX,原是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X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2023年XX月XX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X月X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而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不过X月X日公司足额发放了全部拖欠工资。
这起案件的辩护人是黄健律师和周XX律师,他们来自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黄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他曾任职于某人民法院,现为律所权益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担任着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个社会职务。黄健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1起。
XXXX年X月X日,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月X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XXXX年XX月XX日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这样的情况,黄健律师及周XX律师为施XX进行辩护,他们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并提交了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需要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综合判断施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黄健律师凭借自己在法院的司法工作经验,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他曾处理过鹰潭建市以来最大制毒、贩毒案等多起复杂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
最终,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XX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黄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辩护工作,再次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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