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条款的明确规定,签署认罪认罚书后,如若符合特定法定条件便可获得不起诉待遇。具体如下所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是已经展开调查的案件也必须予以撤销,或者应依法不起诉,或者应当宣布停止审理,或者可以认定为无罪:
(1)犯罪行为及其影响程度显著微小且危害性较小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赦令而被免除刑罚的;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并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法规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签署认罪认罚书并且符合上述法律情形之一者,即可获得不起诉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罪认罚书签了是不开庭了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即使被告已经承认其罪行和愿意接受法律处罚,仍需经过正式的法庭审理环节。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且诚实地陈述其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对检察机构所提出的指控结论不存在任何异议,并且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最后签署书面协议以示承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三、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有等坐牢吗
在决定是否签署认罪认罚书时,需综合多方要素审慎权衡。若涉案事实清晰明确、警方掌握确凿证据,签署认罪认罚书无疑能带来诸多利益,例如有望获得依法减轻力度的宽大处理。
然而,若您对案件事实或所涉及的罪名持有疑虑,或者坚信自身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便需要慎重思考并决定是否签署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签署认罪认罚书后,若符合一定条件仍可能获得不起诉。例如,犯罪行为微小、超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或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无需或可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也可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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