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律师不承认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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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里呀,如果律师不认可实际情况或者证据呢,被诉求的一方就能够往上一级法院去上诉哦。中级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呢,如果发现最初的判决有错误,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合适,那就可以改判啦,也可以撤销原来的判决或者进行修改哟。要是最初的判决事实不清楚,中级法院可以把它撤销掉,然后发回基层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是先把事实弄清楚了再做出判决呢。
民间借款律师不承认怎么办

一、民间借款律师不承认怎么办

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律师并不认可相关的真实情况或证据,那么被诉求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在进行第二次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审议过程当中,假如初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或者适用了不当的法律条款,那么这个中级法院依法可以进行改判、撤销或修改初次判决。倘若初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够清晰明确,那么这个中级法院也有权力裁决撤销初次判决,将案件发回到初次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再行判决。

然而,如果初级判决疏忽或非法缺席作出裁判等严重地违反了司法程序,这个中级法院同样也有权裁决撤销初审判,将案件发回给初次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在第二次发出类似的重审命令。因此,当律师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表示质疑时,被诉求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来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民间借款律师找不到人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律师无法寻找到借款人踪迹时,可尝试采用公告送达的途径。在此情况下,律师需向相关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发布公告。公告一经发出,历经三十日期限,即可被认定为已送达。同时,在案卷记录中应详细记载公告送达的具体原因及过程。如此一来,即便借款人下落不明,律师仍有可能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债权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民间借款律师费用谁承担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律师费用负担问题,从基本原则上看,该项责任应当由借款方承担。若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就律师费用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则应严格遵循此约定;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双方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时,通常情况下,借款方需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

然而,若借款合同中有特殊条款明确规定借款方无需承担律师费用,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可豁免或减轻借款方承担律师费用的义务,那么借款方可能无需承担或者仅需承担部分律师费用。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律师费用的承担还需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综合判断与决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律师不认可实情或证据,被诉求人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审理时,如发现初次判决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改判、撤销或修改。若初次判决事实不清,中级法院可撤销并发回基层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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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一)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二)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三)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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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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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围绕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
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延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偿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依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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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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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钱,但不少人为了逃避债务,就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处。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了避免拿不回财产的情况,就要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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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债权,最好搜集以下证据:
(一)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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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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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方财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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