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抓错人怎么办
如若刑事拘留产生错误,理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倘若察觉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不当之处,应及时取消或调整。当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先前被逮捕的相关人士,亦或是作出逮捕措施的变更时,必须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抓错了怎么办
若涉及刑事拘留而产生之误判状况发生时,应允许当事人(即被拘留者)及其合法监护人、直系亲属或律师等相关人士有权向负责执行该措施的公安部门提出撤销拘留的请求。对此,公安部门将在收到请求后进行严格的审核。若经核查证实确有误判现象存在,则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颁发相应的释放证书以示证明。对于由此而引发的错误拘留行为,被拘留者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刑事拘留抓走当天算第一天吗
在刑事诉讼中,从被公安部门实际执行拘留措施的那一日开始算是实施拘留的第一天。譬如,犯罪嫌疑人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拘留证,以及在实际上被实际控制拘留在押时,拘留时间才正式开始计算。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具有时效性和强制力的措施,主要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他们在侦查、审判过程中逃脱法律制裁,或者继续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刑事诉讼中,若刑事拘留出现错误,必须迅速行动,立即撤销或作出相应的变更。这一举措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错误的拘留不仅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还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一旦确认拘留存在错误,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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