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后出现后遗症怎么办
刑事和解是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阶段之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等各方代表经过平等协商后,就民事责任赔偿事宜签定和解协议以求妥善解决纠纷的一种司法机制。当刑事和解事项结束之后,如有遗留问题产生后遗症,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个案剖析。若这些后遗症源于当初协议签订之时未能预测或者忽视了某些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索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刑事和解后可以不起诉吗
在一定情况下,刑事和解成功之后,便有可能实现免于起诉的结果。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尚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期间,通过调解员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协助,使得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最终达成民事赔偿方面的和解协议。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进一步的刑事追责行动,或者在已经启动的刑事程序中,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刑事和解后撤销案件怎么办
刑事和解后撤销案件,通常因犯罪情节轻、双方和解获谅解、社会危害性下降,嫌疑人刑事责任中止免罚。但若发现新证据或情况大变,仍可能重启案件侦查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通过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等,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制度。
如果刑事和解后出现后遗症,需要具体分析情况。如果后遗症是由于当初和解时未能预见或未能充分考虑到的损害后果,被害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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