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中,破产重整期间并未允许单独执行债务偿还行为。破产重整的核心宗旨在于,通过对债务人的经营策略以及债务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整,从而达到使企业焕发生机,并且实现债务的公平合理清算的目标。当破产重整程序正式启动之后,将会由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接手企业的各项事务,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对债务问题的处理。在此阶段,债务的清偿往往需要按照重整计划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安排,而非由个别债权人自行主张并实施债务偿还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破产重整期间能不能生产
在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之中,通常情况下可以保持生产经营的持续开展,但是必须在司法与管理机构的严格监控及规定之下执行。此举旨在努力拯救陷于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的企业,期望通过重组来重振企业活力。在此过程中,维持或增进生产活动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市场运作价值,保证员工薪资福利的稳定,同时也对整个重组规划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在资金、原材料供应以及销售渠道等多个环节上可能会遭遇诸多挑战并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三、破产重整期间能不能生产出来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企业是否能够维持生产活动,受到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
根据通常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只要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的制造与运营行为有利于提升其整体的重整价值,并且不会对整个破产程序产生负面效应,那么在得到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许可之后,企业便有权利继续进行生产活动。破产重整的主要宗旨在于协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而保持一定程度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许有助于维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以及保持员工团队的稳定性等等。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还需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源分配以及债务重组方案等多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破产重整期间,单独债务偿还通常不被允许。其核心在于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及债务结构,使企业复兴并公平清算债务。启动重整程序后,专业团队接管企业事务,包括债务处理。此时,债务清偿需按重整计划统一规划,非个别债权人自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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