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整后债务处置的几种常见形式包括:
首先,当债务人存在破产情形时,无论所涉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在债权人进行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的,均将视为债务已到期,此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破产分配。
其次,若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那么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均需进行破产债权申报。若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应当优先通过破产程序对债权进行清偿,如清偿不足部分,可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而若债务已到期,则其债权性质等同于连带保证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最后,针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的情况,若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既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亦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此种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并无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破产重整后还可追讨债务吗
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时,债权人均可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直至重整程序终止为止。在此期间内,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经营业务均由管理人全权负责管理,除非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自行管理相关事宜。
依据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在重整期间内进行借贷活动并设立相应的担保措施,然而在重整期间内,担保权将暂时停止行使,除非担保物出现损害或者价值显著降低的重大可能性,涉及到可能危及其担保权人利益的情况,否则担保权人无权启动担保权的恢复行使程序。依照第七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债务人对于依法占有之他人财产,在重整期间内,权利人有权行使取回权,但须符合事前约定之特定条件。总之,尽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期间内主张其合法权益,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债务,但是在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经营业务均由管理人全权负责管理,除非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自行管理相关事宜。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方面的权利并未因为破产重整而受到任何实质性的限制,然而在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财产及经营业务的管理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及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企业破产后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债务处置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首先,当债务人为破产公司并且其所负债务已经达到债务工具到期的程度,债权方都有权主张破产债权。其次,如果保证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在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债权方有权利决定是否申请参加破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然而,假设债务尚未到期,那么债权方则享有预先通过破产程序予以清算的优先权,如果清算的金额仍无法完全弥补债券方的损失,他们还可以向保证人进行追偿。最后,假如作为保证人的一方也宣告破产,那么在债权到期之时,债权方将有权向破产的保证人和原债务人同时进行追讨。在此种情况下,保证类债权和普通债务类债权并没有根本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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