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式诈骗的认定有何规定
判定借贷关系是否转变为诈骗,核心在于借款方是否有不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若借款方在借债之初就无还款意愿,常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资金,且贷款后忽视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可被认为是“借贷式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借贷式诈骗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行为人借款时即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偿还意愿与能力。他们通过造事实、隐瞒真相来欺骗他人,如编造借款理由、夸大还款能力。得到资金后,常挥霍无度、隐匿财产或逃避还款,行为不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贷式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行为人非法占财,编造虚假借款用途或隐匿无力偿债真相。借款后任意支配资金、逃匿或用于违法犯罪致无法偿还,无偿还能力仍诈骗,借款到期通过换联系方式、转移资产等逃避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贷式诈骗的认定,关键在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借款,事后也没有还款的行为或打算,通常会被认定为借贷式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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