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现场中遭受意外伤损的农民工,按照惯例,该类事件应被视为工伤事故进行评定。若农民工与委托工程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该劳作时间及场所内,由于职务行为导致其因事故身受伤害者,理应由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事故。然而,倘若该民工系由私人包工头承包雇佣而来,则其有可能需利用其他法律手段来寻求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般而言,农民工在工程现场遭受的身体伤害可以被视为工伤。然而,若农民工与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合同所规定之法律关系,那么他们在正常工作时段及场所内,由于直接从事工作所需的行为而遭受到意外伤害时,则应被依法认可为工伤。反之,若农民工是由承包商或包头临时招聘,并未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那么这一情况下的伤害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而需要依照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法规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农民工在工地摔伤可以申请工伤吗
实践中,农民工在建设现场遇意外伤害,若与用人单位有正式劳动关系,工作时在工作场所因本职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若被私人承包商雇佣,则可能不属工伤,要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如果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个人包工头雇佣的情况,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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