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犯罪中,主体单位并不必然是法定意义上的法人。除此之外,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私人经营的公司、企业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甚至是政府机关、社团等,皆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者。例如,一些即使尚未具备法人资格,然而却拥有一定组织架构与财产实力,能够以自身名义开展适当的社会活动,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职责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清算小组在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之后,如发现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欠债务,应依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待公司清算工作全部完成后,清算小组需制作详细的清算报告,提交给股东会议、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向公司注册机关递交申请,请求注销公司登记,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司终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单位非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称为“非吸罪”,该种犯罪行为是指,任何个人或企业、团体等机构,如果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变相手段向公众吸收存款,并且其涉及的金额达到特定门槛,那么,这些机构就会被判定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吸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如果某个机构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变相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且其涉及的金额达到了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如果某个机构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变相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其所针对的对象人数超过了150人;
再次,如果某个机构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变相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存款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了5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如果某个机构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变相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带来了其他严重的后果。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一定必须是法人。除了法人,依法成立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都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比如一些没有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