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黄金三十七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被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审批时的最长申请期限。若在此阶段内,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进行逮捕,且最终被法院裁定为有罪者,必将留下个人案底信息;反之,如未获批捕、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定无罪,则无需记录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刑事拘留黄金三十七天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黄金三十七天”一说,主要指的是从被公安部门依法拘留起算,此后的三日内,拘留人员若被判定有必要实施逮捕,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在一些特定情形中,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五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三十七天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为在此期间,辩护律师有权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期能够避免被批准逮捕或改变强制措施。倘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黄金三十七天在做什么检查
在刑事拘留的宝贵三十七日之中,主要会展开一系列严谨细致的工作和审查事宜。
首先,是针对案件的进一步详尽侦查过程,其中包括了广泛搜集证据以及深入询问关键证人等多种手段。为了全面了解并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事实,公安机关将对此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以期获得充足的证据资料来支持后面法律程序的推进。此外,在此期间查明并评估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状态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以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精力和体力来应对接下来的法律程序。在此期间,检察院亦会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若经审查后发现证据确凿且犯罪情节严重,检察院则可能会批准逮捕;反之,若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检察院可能会选择不予批准逮捕,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拘留黄金三十七日指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37日内需提请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逮捕审批。若检察院批准逮捕且法院判定有罪,将留案底;反之,若未批准逮捕、撤案、不起诉或判定无罪,则不记录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