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人属于什么
刑事拘留针对涉嫌犯罪但未经法庭审判的个人,主要是公安与检察院在侦查特定案件时,遇紧急情形,对现行犯或重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此举不意味定罪,仅表明在侦查阶段其犯罪嫌疑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以什么为准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拘留起始日为公安通知并交付拘票给嫌疑人当天。公安机关如需转为逮捕,应在拘留后3天内申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重大案件可延至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怎样的规定
刑拘期限一般为三个自然日,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延至一至四个自然日。对于作案频繁、流窜或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人,可根据法律将拘留期延长至三十天。拘留决定后,公安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刑事拘留的人通常是涉嫌犯罪,但尚未被法院定罪的嫌疑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并不意味着被刑事拘留的人一定有罪,只是在侦查阶段被认为有较大的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