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可以再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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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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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你跟人有了纠纷,想要找个地方解决的话,就得找仲裁委员会来处理。仲裁就是一种裁决结果出来以后,大家都得认账,不能反悔再去其他地方说理的方法。不过,要是这个裁决最后被人民法院认为是有问题的,甚至是完全不能用的,那你们两个人就还可以再次坐下来商量,重新弄一份仲裁协议,或者直接去找人民法院打官司。
仲裁后可以再起诉吗

一、仲裁后可以再起诉

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何种性质的仲裁案件,均实施一裁终局基本原则。即,一旦裁决作出,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该裁决书中的各项规定和义务。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或不服,则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仲裁裁决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那么,对于该争议事项,当事人便可依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亦或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后可以再仲裁吗

仲裁裁决一旦做出,便不得再次提交仲裁程序,然而,当该裁决因其争议性受到质疑而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取消或予以否决时,方可受理。此外,若在仲裁调解完成之后,当事人在签署调解书之前改变其立场,仲裁庭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后可以增加诉请吗

通常来说,一旦仲裁程序进行到启动阶段之后,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被允许增加新的诉讼要求。

仲裁的展开和裁判应当依据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中所提出的具体请求以及论点来进行。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比如当基于同样的法律关系或者与原先的仲裁请求紧密相连,并且经过了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确实存在必要时,那么就可能会批准增加诉讼请求

然而,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其最终决定权仍然掌握在仲裁庭手中。

因此,如果您在仲裁过程中希望增加诉讼请求,我们强烈建议您尽早与仲裁庭取得联系,并详细阐述增加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仲裁案件通常遵循一裁终局原则,裁决生效后,各方须遵守并执行。异议者不得再仲裁或起诉。但如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凭新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或选择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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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能再行起诉吗?
劳动仲裁的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其他纠纷的仲裁裁决下达之后,就不能起诉了,因此此时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而仲裁的决定是由仲裁机构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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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有仲裁协议,还能再仲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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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可以再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仲裁裁决可以再审吗
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不服仲裁庭的裁决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采取主动,主动要求人民进行撤销,但是需要注意,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撤销仲裁的事由基本是一些程序性违法事由或是仲裁庭有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些当事人理解不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里请大家注意,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方式,特别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
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在为第二百三十七条。该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将不予执行仲裁的事由进行变化,基本和撤销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更加关注程序上的审核,而限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实体的审查,除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以外,在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时仅实施程序性审查。因此,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应该更加慎重。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还能再起诉吗,劳动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向。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实行一裁终审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用人单位在可以在收到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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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是可以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会受理自己的请求,在起诉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案件的证明材料,只要符合起诉立案的条件就可以获得法院受理,并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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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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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能再起诉么
通常情况下是不行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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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工伤赔偿协议可以先仲裁再申请仲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属于劳动争议吗,是否可以先仲裁 实践中对工伤纠纷需要具体分析,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必须通过劳动仲裁才能诉讼,这是法定程序。只有劳动仲裁后不服或仲裁不受理时才能。因工伤认定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 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你好,之前我爸爸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撤诉了,现在他想问,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呢?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同时,又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此后,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但是,如果是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而被仲裁委按照撤诉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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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再次起诉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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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再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再审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劳动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用人单位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相关法律条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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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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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劳动仲裁,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劳动仲裁已撤诉再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 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本条内容来看,当事人在起诉后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有劳动仲裁的前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处理,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解释》没有包括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但是律师认为,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按撤诉处理也应遵循上述《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旦申请撤诉或法院准许或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劳动仲裁的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便丧失了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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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再次起诉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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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可以申请再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用人单位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相关知识: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我国的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多久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计算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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