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当事人存在逃逸行为的,导致现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证据随之消失,从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准确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那么对此类情况,逃逸当事人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若当事人存在逃逸行为,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亦存在过错的话,则可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交通逃逸责任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判定通常会以“知晓事故已经发生,却仍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作为判断依据。若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之后,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那么他将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者。在此种情形之下,逃逸方往往需要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失,那么逃逸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便可相应地予以减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三、交通逃逸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责任分担严肃严格。若肇事者本应全责,逃逸会加重其法律责任。即便事故责任难明确,但因逃逸使现场和证据受损致责任判断难,逃逸方常被定负全部责任,如原本双方过失相当,因一方逃逸就可能使该方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处理中,逃逸责任认定分两类:逃逸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管部门难定责者,逃逸方负全责;若逃逸但证据显示对方有过错,逃逸方责任可适当减轻。简而言之,逃逸即加重责任,对方过错可成减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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