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不包括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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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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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纠纷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得有过错,就像医生开错了药或者操作不当啥的;二是患者得有损害后果,比如患者病情加重或者身体受伤之类的;三是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得存在因果关系,意思就是因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才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这三个要件哪一个都不能少,不存在少了某个要件不算医疗纠纷责任的情况。
医疗纠纷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不包括几种

一、医疗纠纷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不包括几种

在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上,三项基本组成要素往往需要涵盖医疗机构或相关医务工作人员在遭受损害结果时的过失行为、患者所承受的实际损害以及这种过失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必然联系。遗憾的是,这三大要素并无一者能够被剔除在外,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有关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及陪护费等。依据法规,为受损患者提供赔偿。赔偿度依据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等因素确定。若医疗机构存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金或将增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情形和情形

医疗事故赔偿常见情况:医护行为违规引发患者损害;医护有过错,医疗机构负全责;患者受损,医疗机构如有违法诊疗规定、隐瞒拒供病历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等情况,视为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存在不包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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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
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
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所谓医疗纠纷,就是对于一个医疗后果,医生、患者双方发生了认知上的差别,这样就构成了一种纠纷。医疗纠纷的产生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原因:
(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患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与临床医生维权意识的相对薄弱;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公费医疗,变更为现在的自费看病,直接与患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三)医生、护士及工作人员的态度;
(四)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
(五)医院综合管理的能力;
(六)患者和家属的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
(七)医生与家属对病情的延误;
(八)医生、患者的信任关系被严重破坏。
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预防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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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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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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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公费医疗,变更为现在的自费看病,直接与患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三)医生、护士及工作人员的态度;
(四)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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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患者和家属的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
(七)医生与家属对病情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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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预防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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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包括那些?
分为三种,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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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 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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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职业条件
第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
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纠纷私了的利弊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私了的利弊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私了的好处
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堵塞了“私了”协商解决的渠道,增加了患者的维权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多了一道手续,使简单的问题往往变得复杂起来。患者会担心,如果一有纠纷就要去找医调委或,因专业知识欠缺,往往处于劣势,索赔会更麻烦。
其实有的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私了”来解决的,不必一刀切。医疗纠纷属于世界性难题,医患双方都得尊重对方意志的自主性,任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作法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私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只要符合规范,遵守流程,双方都能接受,就不应当堵死这条渠道。
二、医疗纠纷私了的坏处
“解决医患纠纷,私了最不可取”,这个判断有一定道理。无原则的私了,会掩盖事实真相,让得不到彰显,不仅可能沦为医方“花钱消灾”的途径,也可能成为患方“漫天要价”的手段,不仅不利于医方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也不利于患方依法、理性维权习惯的养成。可以说,无原则的私了,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双向度的,既可能“助长医闹进一步发展”,也会纵容医疗机构借此逃避责任,确实不该提倡。
从根本上说,选择“公了”还是“私了”,无论对医方还是患方,都是经过利益权衡后作出的决定。对患方来说,选择私了,虽然不排除有“私了能获更多赔偿”的考虑,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无奈。必须承认的是,在医患纠纷中,双方的博弈能力并不对等。
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等,
其次是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再次是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对等。在种种不对等中,患方都居于明显劣势。而且,对患者来说,走“公了”途径,还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等种种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私了无疑是患方的最优选择。
三、医疗纠纷私了之医患赔偿协议
医患赔偿协议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
1、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显失公平。
2、即使签了这种协议,也不能剥夺患方就同一问题以后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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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证据的种类包括了物证;人证和证人证言等几个主要种类的证据。医疗事故物证主要是包括了病人的病历;相关的诊治单据;手术同意书等;人证包括了患者本人或者其他的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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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选择三种途径:
1、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
3、向提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卫生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以上三种手段均可采取,但不管哪种方法,都最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各地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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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卫生局申请处理和向这两种方式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有这种情况,按照诉讼阻却行政处理的原则,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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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因素,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会有列出。
3.在诉讼过程中,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院方有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诊疗护理常规,如果不能证明,则责任在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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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签了这种协议,也不能剥夺患方就同一问题以后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包括哪些
做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非常广,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疗事故的连带责任等。一旦发生严重医疗事故,不仅医疗机构要承担民事赔偿,其法人代表还会被问责,如果有失职行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 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法人,如果患者和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的,要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其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如单位涉及犯罪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医疗机构法人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1、民事责任,对法人的非法行为虽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但法定代表人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来对抗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基本不承担责任。但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关、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负责人之间无相关协议约定,就有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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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的种类包括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责任事故的种类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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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旅游纠纷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旅游纠纷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是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缺少对旅游业的专项立法,甚至在《合同法》的15类有名合同中,也找不到旅游合同的身影。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对旅游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旅行社一方缺少应有的约束,这就为旅行社侵害游客的利益埋下了隐患。而当游客利益受损,向提讼寻求救济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亦难以有效地根据法律规定支持游客的请求。
二是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且普遍存在霸王条款。目前,在旅游业中,旅行社普遍使用格式合同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对此类旅行社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游客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无权就合同中的某一条款与旅行社进行磋商。而旅行社则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某些霸王条款,用于减轻其责任,限制游客的权利。这些条款往往使用一些较为隐晦或模棱两可的词句,而旅行社又往往不对游客进行明确的告知,从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引发旅游纠纷。
三是旅行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些旅行社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经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通过低价引诱游客,实际安排的游览项目却与其承诺的不一致;不具备相应的游览设施,导致游客在旅途中受伤;与某些餐饮住宿娱乐企业进行幕后交易,强迫游客消费。旅行社的各种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从而导致了各类旅游纠纷。
四是部分游客行为草率。部分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较为草率,通过电话咨询行程、报价即草率地签订了旅游合同,甚至尚未签订旅游合同就交纳旅游费并外出旅游。当参团旅游后才发现与自己的意愿不符,结果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此外,也会有一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配合导游,不听从导游或相关人员的指导,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从而发生意外,引发纠纷。
二、什么是旅游纠纷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三、旅游纠纷类型
一般地说,在实践中因旅为而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业是行、住、食、购、游、娱各要素的组合,是涉及各行业多部门的综合性“大产业”。为旅游者提供直接服务的是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经营者。旅行社处于中介地位,提供的是一种代理服务。
旅游纠纷中虽然主体众多,但是游客和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济地位、专业知识、经验阅历、物质条件等各方面对比悬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在实践中因旅为而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之间。
旅游纠纷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争议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分为国内旅游纠纷和涉外旅游纠纷。与国内旅游纠纷不同,涉外旅游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国旅游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按争议主体分类,分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旅游经营者之问的纠纷;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纠纷;国内旅游经营者与境外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三)按争议内容分类,可分为交通运输业务纠纷;旅行社业务纠纷;导游业务纠纷;旅馆业务纠纷;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纠纷;旅游保险纠纷以及旅游税收纠纷。
(四)按争议涉及的利益分类,旅游纠纷可分为涉及财产利益的纠纷;涉及人身权益的纠纷;涉及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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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旅游纠纷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纠纷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是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缺少对旅游业的专项立法,甚至在《合同法》的15类有名合同中,也找不到旅游合同的身影。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对旅游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旅行社一方缺少应有的约束,这就为旅行社侵害游客的利益埋下了隐患。而当游客利益受损,向提讼寻求救济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亦难以有效地根据法律规定支持游客的请求。
二是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且普遍存在霸王条款。目前,在旅游业中,旅行社普遍使用格式合同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对此类旅行社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游客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无权就合同中的某一条款与旅行社进行磋商。而旅行社则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某些霸王条款,用于减轻其责任,限制游客的权利。这些条款往往使用一些较为隐晦或模棱两可的词句,而旅行社又往往不对游客进行明确的告知,从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引发旅游纠纷。
三是旅行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些旅行社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经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通过低价引诱游客,实际安排的游览项目却与其承诺的不一致;不具备相应的游览设施,导致游客在旅途中受伤;与某些餐饮住宿娱乐企业进行幕后交易,强迫游客消费。旅行社的各种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从而导致了各类旅游纠纷。
四是部分游客行为草率。部分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较为草率,通过电话咨询行程、报价即草率地签订了旅游合同,甚至尚未签订旅游合同就交纳旅游费并外出旅游。当参团旅游后才发现与自己的意愿不符,结果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此外,也会有一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配合导游,不听从导游或相关人员的指导,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从而发生意外,引发纠纷。
二、什么是旅游纠纷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三、旅游纠纷类型
一般地说,在实践中因旅为而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业是行、住、食、购、游、娱各要素的组合,是涉及各行业多部门的综合性“大产业”。为旅游者提供直接服务的是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经营者。旅行社处于中介地位,提供的是一种代理服务。
旅游纠纷中虽然主体众多,但是游客和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济地位、专业知识、经验阅历、物质条件等各方面对比悬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在实践中因旅为而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之间。
旅游纠纷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争议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分为国内旅游纠纷和涉外旅游纠纷。与国内旅游纠纷不同,涉外旅游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国旅游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按争议主体分类,分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旅游经营者之问的纠纷;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纠纷;国内旅游经营者与境外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三)按争议内容分类,可分为交通运输业务纠纷;旅行社业务纠纷;导游业务纠纷;旅馆业务纠纷;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纠纷;旅游保险纠纷以及旅游税收纠纷。
(四)按争议涉及的利益分类,旅游纠纷可分为涉及财产利益的纠纷;涉及人身权益的纠纷;涉及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纠纷。
医疗过错赔偿要求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过错赔偿要求种类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赔偿要求有哪些种类?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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