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之后产生的债权怎么办
破产后所涉及的债权问题,需依据具体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若在破产程序已经正式结束以后,新发现了应当从企业资产中追回的部分资产、或者是经过破产程序后,企业仍然要承担的尚未支付完成的债务,那这部分责任便会交给企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妥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二、破产之后产生的债权怎么算的
针对破产之后产生的债权问题,其具体的处理方式通常需视实际情形而定。若于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新发现有应当予以分配之破产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按照破产财产分配计划追加分配相应利益,然而对于此种情况存在时效性限制。在此前提下,应明确知悉,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业主的财产将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然后再依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等;
(2)破产人所欠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所欠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应依据比例原则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之后产生的债权如何处理
关于破产后所产生之债权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涉及诸多复杂因素,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细致解析。在一般的理解下,假设某项债权始于破产后相关程序已正式终了之时,这些债权将无法依照已经启动的破产程序进行申报与受偿。然而,若此种债权源于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所遗留的事务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那么可能就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手段来寻求解决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破产后的债权处理需依据实际状况。如破产程序结束后,发现应追回的企业资产或企业尚需清偿的债务,这部分责任将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接管,以确保妥善处理。这样的安排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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