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审理是裁定还是决定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延期审理往往成为必要之决定。所谓延期审理是指当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了庭审日期之后,或者更具体地说,正在进行审理程序的过程中,因遇到了某些法定事由而导致开庭审理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如期展开,或者已开始进行的庭审活动难以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审判工作能够得到公平与公正的处理,有必要将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相应的推迟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延期审理是否计入审限内
延长审判期限一般并不纳入具体的审判时限之内。延长审判期限往往是因为遭遇到了法定的理由,从而使得案件的审理无法按照原先预定的时间表进行,进而被推迟。例如,可能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席庭审、调取新的物证资料、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以及精确度,因此所花费的时间并不会计入审判时限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延期审理是裁定还是决定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延期审理乃为一项重大决策性措施。此类情况主要源自于法定情形的出现,导致案件无法按照既定时间表进行审理。例如,需通知新的证人出席庭审,调取新的关键证据,重新启动鉴定或勘验工作,亦或是遭遇了无法预见且无法抵抗的外部因素等等。其根本宗旨在于确保案件得以在全面、精确的基础之上展开审理,从而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是决定。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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