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从宣布时间开始算吗
刑事拘留时限从决定日起算。公安认为需逮捕,应在最后三天将案件交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可报检察院延长一至四天。嫌疑人案情复杂如流窜、多次、集团犯罪等,检察院审查时限可延长至 30 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是怎样情况
实践中,刑事拘留适用于:犯罪人在筹备或已实施且被当场抓获;被害者或目击者指认;在嫌疑人居住地或身边发现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潜逃或在逃;有销毁、篡改证言等可能;不透露真实信息无法知其身份;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且情节严重嫌疑等。刑事拘留是临时严格手段,为保障刑事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是多少天内有效
中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一般 3 日,特殊情形如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可延长至 5 至 7 日,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 30 日。公安执行拘留后 3 日内要将材料交检察院审查批捕,紧急情况可延长 1 至 4 日,重大嫌疑人延长至 30 天。检察院收到逮捕令请求后 7 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是从宣布之时起开始计算。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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