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官司可以做担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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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要是债务人没履行债务,那保证人就得承担责任啦。可要是有债务纠纷,可能会影响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这种情况下就不太适合当保证人啦。不过呢,到底能不能当保证人,还得看看信用情况、偿债能力以及是不是还有其他债务呀。得全面地考虑权衡,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哦。
有债务官司可以做担保吗

一、有债务官司可以做担保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保证合同乃为确保债权人权益得以顺利实现而专门设立。

其中,保证人和债权人依照契约约定,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特定情形之时,保证人将负有为债务履行或承担相关责任之义务。换言之,作为保证人须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方能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倘若某人正身陷债务纠纷之中,则其偿债能力恐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据此,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该人或许并不适宜担任保证人,因其偿债能力可能因债务纠纷而遭受冲击,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

然而,能否胜任保证人职务尚需考虑诸多其他因素,如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是否背负其他债务等。若债务纠纷仅属暂时性问题,且保证人拥有充足的其他偿债资源,那么他们仍有可能成为合格的保证人。

然而,这一切都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不可一概而论。总而言之,涉入债务纠纷之人可能并不适宜担任保证人,但最终能否胜任还需全面权衡其他各项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有债务官司可以注册公司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以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就是吊销营业执照。然而,此项条款并未直接规范提及涉诉企业能否注册新公司的问题。实际上,在日常运营实践中,企业申请注册必须遵循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这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的设立要求、全体股东的身份资质、注册资本限制、公司名字的选择、主营业务范围等多方面的因素。关于债务官司,它本身并不直接限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只有当债务官司牵扯到了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如债务纠纷中的行为被指控对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时,才有可能触发《公司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引发的债务官司,都不能成为限制企业合法申办新公司的前提条件,除非债务官司所涉及的事宜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列出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此前提下,倘若债务官司与任何违法行为并无关联,那么,企业正常地进行公司注册其实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债务官司可以卖车位吗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逝,均需依循相关法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始发生效力。当事各方就不动产物权达成的合意协议,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然而即便尚未完成物权登记,亦不能否认或影响该份合同之有效性。

如若涉及债务纠纷的问题与车位买卖息息相关,那么买卖车位的合同在买卖双方之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尚未完成物权登记手续。

然而,为确保车位买卖的合法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成物权登记手续实属必要。因此,尽管在债务纠纷期间,车位的买卖合同仍可继续签订,但买卖双方应尽速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以免因未及时登记而引发潜在的法律风险。总而言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债务纠纷并不妨碍出售车位,但买卖双方务必尽快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以确保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债务人若未履行债务,保证人需负责。债务纠纷可能影响保证人偿债能力,故不适宜担任保证人。但具体还需考虑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及是否背负其他债务。需全面权衡,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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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可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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