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孀能证明无工作吗

最新修订 |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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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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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995年10月1日到2008年8月31日,法定退休员工去世后,其家属能拿到1500元丧葬费,这笔钱由社保基金出。2008年9月开始,厅级及以上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可得4000元,其他普通退休员工家属得3500元,且都是以包干形式支付。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退休员工的遗属符合条件的能每月享130元生活困难补助。2008年9月1日起,农业户口遗属每月230元,非农业户口遗属每月280元。
遗孀能证明无工作吗

一、遗孀能证明无工作吗

关于丧葬费用方面:从1995年10月1日直至2008年8月31日这段时间内,对于企业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员工在不幸去世之后,其家属将获得丧葬费用补偿,具体金额为1500元人民币,这笔款项是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直接支付的。

自2008年9月份开始,具有厅级或者更高行政级别身份的退休人员,包括那些已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在内,他们在去世后其家属将得到4000元人民币的丧葬费用;

而对于其他普通退休人员来说,他们的家属则可以领取到3500元人民币的丧葬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丧葬费用是以包干形式进行支付的,即无论实际花费多少,都按照上述规定的金额进行支付,如果有结余,则归家属所有;

但若超出了规定的金额,则超出部分需由家属自行承担。

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对于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在去世后,如果其遗属符合相关供养条件的话,那么他们将能够享受到每月130元人民币的生活困难补助。

然而,自2008年9月1日起,该项补助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农业户口的遗属每月可领取到230元人民币,非农业户口的遗属每月则可领取到280元人民币。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孀如何证明自身无工作?

证明自身无工作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具未就业证明,如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等,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其次,若曾有社保缴纳记录,可通过社保部门查询过往缴纳情况,若长时间未缴纳社保,可作为无工作的一个佐证。再者,可提供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若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与工作相关的收入进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无工作。此外,还可向原工作单位了解相关情况,若已离职且未再就业,单位可出具相应证明。总之,需综合多方面证据来证明自身无工作状态。

三、遗孀能否获得抚恤金及标准

遗孀通常可依法获得抚恤金。一般来说,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等。在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抚恤金标准通常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一般为按规定发放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如6个月至12个月等。具体数额需结合当地具体规定及遗孀与逝者的关系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的抚恤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向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单位咨询以获取准确信息。

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法定退休员工逝后,家属获1500元丧葬费,由社保基金支付。2008年9月起,厅级及以上退休人员逝后家属获4000元,其他普通退休员工家属获3500元。丧葬费以包干形式支付。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退休员工遗属符合条件者可享每月130元生活困难补助,2008年9月1日起,农业户口遗属每月230元,非农业户口遗属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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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证明怎么开?
1、携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到劳动保障局,社保科说明你的情况,工作人员会根据你的身份信息,查社保缴纳情况,查到社保中断,就证明你没有劳动合同在身,就属于无业人员。2、查到你是无业人员后,会给你出一个书面证明,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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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退休职工2016年去世,遗孀无工作,遗孀给发生治补助费吗?
[律师回复] 按当地的规定办理。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各地规定不同,因为《社会保险法》只是规定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大部分省市都只有该两项待遇,但有部分省市规定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因此,国企退休职工2016年去世,生前供养的遗孀是否享有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地区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460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济宁市:市中区、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410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市、区)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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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遗孀是否能继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是否能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婚前财产遗孀是否能继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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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休干部遗孀今天可补助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
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离休干部遗孀的生活补助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1
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
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1
3、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
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扩展资料: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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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五三年二级伤残军人遗孀应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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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问:您好!我跟男友同居生活期间,生了一个儿子。儿子已经快一岁了,一直是我带着。我男朋友之前结过一次婚,生了一个女儿。离婚时,女儿跟他,一直是他父母带着。他家经营家族企业,由于我男朋友一直很忙,婚期一拖再拖。就在我们准备登记结婚的时候,男朋友突然遭遇车祸去世了,也没有留下遗书。我男朋友去世时留下不少财产,在分配遗产的时候,男朋友的家人说,我儿子是他家惟一的男孩,让我将儿子留给他家,就给我一点补偿。我心疼孩子小,想自己带着,但他家人说,我们没有结婚,我和孩子都无权继承我男朋友的遗产,他的遗产都留给他女儿。请问:儿子我可以带走吗 要是我带走的话,他是否就得不到他爸爸的遗产
律师答:您好!您的问题涉及到子女监护权与继承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话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再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您儿子的监护权应当由您来行使,您的儿子跟他的同父异母的姐姐一样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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